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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应购公司涉嫌传销醴陵法院裁定冻结2000万元 |
作者: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数 54 更新时间:2021/9/29 21:09:20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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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涉嫌传销,经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的相应财产,其中,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冻结了2000万元的存款和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湘0281财保6号)显示,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洪某银、刘某响、李某才涉嫌传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洪某银、刘某响、李某才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如下: 一、依法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账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依法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洪某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三、依法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刘某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白兔潭分理处的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四、依法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刘某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白兔潭镇营业所的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五、依法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李某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的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账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洪某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白兔潭分理处的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白兔潭镇营业所的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的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和理财产品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洪某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洪某银持有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 广州应购微信公众号显示,广州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公司位于广州花都,是一家集产品研发、品牌孵化、智慧新零售于一体的中国优质国货先锋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涵盖日化洗护、品牌美妆、日用百货等多品类产品体系,直供型一站式无忧消费。 (责任编辑:徐自立) 【来源:中国经济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