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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铠易安等公司因涉嫌传销犯罪被移送 |
作者: 文章来源:社交财经融媒体 点击数 4031 更新时间:2021/1/26 17:04:43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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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宋建军、湖北铠易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二审民事裁定书》)。 据该《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宋建军与被上诉人湖北铠易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铠易安公司),江苏铠易安轮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铠易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6民初347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铠易安等公司涉嫌传销被移送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9]531号起诉书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吕达宏伙同徐昌锋、宋冬梅、金月星等人,分别以江苏铠易安公司、苏州市五湖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轮轮胎销售(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有车一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对外公布“轮胎A计划”、“轮胎B计划”、“股权销售转换”等理财产品,承诺投资周期200天,每天回报本金1%,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以“市场领导人”发展下线为主要推广模式,鼓励“市场领导人”及投资人发展下线。 其中,“轮胎A计划”以1万元起投,可以以1万以上的倍数增加投资。以投资1万元为例,投资人每天返1%,即100元,分200天返还,即应当拿到2万元。上线每发展一名下线可以拿走下线投资本金每天返还的1%中6%的作为提成(即以下线投资1万元为例,下线投资1万元的本金会分200天返还,每天返还100元,则上线可以拿走100元的6%,就是上线每天拿6元提成)。上线最多可以往下拿6个层级的提成。 另外“市场领导人”除了拿走提成外,还可以按照底下所有直接投资人或者间接投资人的投资额的最高25%的比例再进行一次性分成。以吕达宏、徐昌锋为主要领导人的传销组织通过“轮胎A计划”总吸收投资金额达人民币2.2228亿元,投资人数达500余人。 吕达宏为江苏铠易安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铠易安公司实际经营的轮胎A、B计划及股权销售等理财计划均为吕达宏批准推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徐昌锋为江苏铠易安公司总裁;顾特奇为江苏铠易安公司“市场领导人”,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余万元;康文全为江苏铠易安公司市场领导人,其上线是顾特奇、下线有徐振萍(另案处理)等人,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顾丽娜为徐振萍的下线,因吸引投资人数众多,吸引投资金额1500余万元,并从徐振萍处领取公司给“市场领导人”的返利,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0余万元;宋冬梅为江苏铠易安公司财务主管;金月星为江苏铠易安公司财务。 徐昌锋、康文全、宋冬梅、金月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案涉《湖北铠易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城市销售服务合同》,约定宋建军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湖北铠易安公司100万元作为产品首次进货款成为襄阳地区铠易安项目的独家城市销售服务商、湖北铠易安公司承诺和保证向宋建军按时支付约定的收益每月7万元、湖北铠易安公司为宋建军提供价值300万元的产品,价值300万元的产品委托湖北铠易安公司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宋建军可获得代理销售回款为每月7万元及每月3万积分,共30个月完成全部产品的销售,售完截止。人员基本工资支持每人每月3,000元,共三个月。物料支持1000份项目及产品宣传单页,100份标准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上述已经被检察机关查明的犯罪方式如出一辙,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情形,涉嫌非法传销犯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宋建军的起诉。 据天眼查APP显示,湖北铠易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胡东敏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最大股东是宋成君。 而据天眼查APP显示,江苏铠易安轮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吕达宏担任法人、执行董事,持股2%,金月星担任监事,持股98%。 参与传销活动:投资款为何难以索回? 二审法院认为,宋建军与湖北铠易安公司签订《湖北铠易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声调销售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宋建军支付100万元首次进货款后,成为襄阳地区铠易安项目的独家城市销售服务商,湖北铠易安公司保证在每月向宋建军支付7万元。而宋建军向湖北铠易安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1万元后,湖北铠易安公司未向宋建军发出销售产品。2019年12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9】531号起诉书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合同约定内容与检察机关已查明的犯罪方式一致,该刑事案件仍处于审理中,而刑事案件是否依《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认定成立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主体的确定均不应作为本案的上诉理由。因本案与刑事案件有关联,而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现本案民事案件不宜继续审理。原审裁定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宋建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显然,因运营方涉嫌传销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受到巨大影响,那么,问题来了,为何参与传销活动的资金无法退回呢?其实,2020年9月2日,就有参与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传销一案的群众咨询过石门县市监督管理局此类问题。 中新观察还注意到,2017年9月21日,江苏铠易安轮胎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题为《关于网络上我公司不实报道澄清声明》。 而在微博上,《江苏苏州市铠易安集团诈骗犯罪 苏州警方立案不查,拒绝受害者报警》的投诉信息仍在。 对此,中新观察将持续关注此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