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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669  更新时间:2020/9/26 12:21:25  文章录入:yalun

9月23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04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04号)

当事人:赵洪丹

身份证号码:23230319830326182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发乡一心村二棵树屯6号

联系电话:15204661383

经查,赵洪丹于2020年3月来到南宁后,经朋友介绍参加了以“连锁经营”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依照“五级三晋制”的制度,要求会员不停的发展下线交钱加入“连锁经营”,并以下线所交钱的数额为依据获取相应的报酬。2020年8月12日,赵洪丹等人在南宁市那洪大道汇东星城9栋1103号房参加传销培训活动时,被我局联合江南公安分局、经开区综治办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参加了传销活动的事实。

2、悔过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参加传销活动被打传办教育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参加传销活动的事实。

2020年9月11日,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告[2020]710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参加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没有成功发展下线,也没有从中获利。本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次决定的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