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东莞“朗姿青春日记”传销案一审宣判
作者:  文章来源:东莞日报  点击数 122  更新时间:2020/8/26 13:33:43  文章录入:admin

8月2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刑事一审判决书,李某丽、谢某波二人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和3万元。

/ 案件回顾 /

夫妻俩共发展会员6000余人

2017年5月18日起,蒋某林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成立“广东朗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在PC端设立官方网站平台,在手机终端开发运营“朗姿青春日记”APP并注册运营“朗姿青春日记”微信公众号,利用各类互联网平台经营“朗姿青春日记网络商城”,面向全国销售女性用品、化妆品、母婴产品等,采取非正常经营模式,大肆吸纳会员谋取非法利益。新加入者要缴纳396元至5000元不等的入门费用,通过发展下线人数,逐步形成一个非法牟利目的明显、会员层级关系清晰的“金字塔”网络传销组织架构。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丽由“秀姐”通过微信上发推广二维码的方式,注册成为会员。同年底,被告人谢某波由其妻子李某丽介绍注册成为“朗姿青春日记网络商城”的会员。此后,李某丽、谢某波通过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送推广二维码,及在东莞市常平镇经营的美丽汇化妆品店、横沥镇经营的轩丽化妆品店内向消费的顾客发送推广二维码的方式进行大量宣传,共同发展下线会员。

其中李某丽共发展下线会员4860人,下线层级10级,并通过缴纳人民币5万元加盟费,成为广东朗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豪华社区会员;谢某波共发展下线会员1504人,下线层级8级,后通过缴纳人民币20万元加盟费,成为广东朗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区代理(即形象中心会员)。

法院认为,李某丽、谢某波夫妻二人无视国法,结伙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见习记者 陈美任 记者 尹金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