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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猪下崽”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了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04 更新时间:2020/8/24 5:49:19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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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打着“会赚钱、送福利、公益扶贫”APP,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就发展会员229万余名,收取会员缴纳的资金高达近5亿元。8月21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特大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杨某龙等15名被告人在一审期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判认定:2019年3月份开始,杨某龙等人委托深圳壹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九公司)开发“金猪下崽”APP手机应用程序,并由杨某龙负责说明、讲解相关的开发要求,被告人曾某友作为壹九公司的员工,负责按杨某龙的要求开发“金猪下崽”APP。 期间杨某龙安排被告人袁某星到壹九公司协助曾某友开发,对开发出的“金猪下崽”APP进行测试,并为曾某友开发“金猪下崽”APP提供思路。之后,杨某龙让曾某友从壹九公司离职加入其团伙,由曾某友继续为“金猪下崽”APP提供技术支持。 “金猪下崽”APP设置了会员制度,会员分为VIP、银猪、金猪3个等级,后还推出“合伙人”头衔,注册会员需要有老会员的推荐,注册并交198元即可成为VIP,VIP直接推荐注册的VIP达到10个可升级为银猪,VIP直接推荐注册的VIP达到50个可升级为金猪,金猪发展的VIP数量达到3000个可获得“合伙人”的头衔。 “金猪下崽”APP还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奖励依据,设置了直推奖、团队奖、平级奖、合伙人分红、每日分红等奖励模式。 为了逃避国家金融监管,杨某龙等人不直接收取会员的资金,而是在“金猪下崽”系统内设置商家(币商)系统,由商家在平台上用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与会员进行充值、提现结算,商家与平台则以虚拟数字货币“USDT”(中文名泰达币)的形式在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资金结算。 开发期间,杨某龙与被告人王某翔商议,以王某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众智人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智人人公司)的名义上线运营“金猪下崽”APP。 2019年5月到7月期间,杨某龙、王某翔先后纠集、招聘被告人斯琴某某格、解某涛、李某桥、白某、陈某、王某奎、邢某芸等人加入该传销团伙。分别担任客服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 2019年5月,杨某龙等人完成“金猪下崽”APP的开发后,以众智人人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金猪下崽”APP为一款会员制应用分发平台,用户在平台内用手机号码注册并向平台缴纳198元购买“课程”成为VIP会员后,即享有推荐他人成为平台的会员得推荐奖励、在平台内下载某款手机应用程序或申请某银行的信用卡得佣金等好处,吸引他人加入会员。 随后,被告人袁某星、王某珍、王某森、李某龙、王某明先后通过上线的介绍成为“金猪下崽”APP会员,在网络上继续宣传推广“金猪下崽”APP,不断地发展他人加入。 为迅速发展会员,获取更多会员的资金,杨某龙等人与王某珍等人合谋,由王某珍等人组成“品宣”团队,对“金猪下崽”APP以品牌宣传、商学院授课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并向公司提出相关产品规划要求,从收取的会员资金中获取“品宣股份分红”奖励。 为扩大“金猪下崽”APP的影响,营造公司充满发展潜力的假象,杨某龙、王某翔等人将“金猪下崽”APP先后更名为“金猪”APP、“金猪生活”APP,宣称加入更多应用分发任务和生活服务等功能,利用王某建翔曾获得“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社会荣誉、众智人人公司有其他知名互联网从业人员持股和公司即将上市等,分别在北京市、广西桂林市和一艘名为“量子号”的邮轮上进行造势宣传。 2019年9月,杨某龙、王某翔等人推出“金猪下崽”APP的城市代理制度,以地级市和县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金猪下崽”APP的会员缴纳费用购买成为城市代理人资格后即可获得相应区域内“金猪下崽”APP会员所缴纳的会员费用的一定比例提成,并利用李某桥等人的相关账户收取城市代理人定金。 经鉴定,短短5个月的时间,杨某龙等人通过“金猪下崽”APP发展会员2295016名,去重后会员有10万余人,收取会员缴纳的资金4.54亿余元。 原判认为,杨成龙等1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杨某龙等15名被告人5年6个月到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到10万元不等;涉案传销资金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杨某龙、王某翔等1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森、王某明、李某龙撤回上诉;改判袁某星缓期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维持对其他上诉人的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