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融通生物因传销被罚54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点击数 4000  更新时间:2020/7/14 19:02:19  文章录入:yalun

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被河北省曲周县法院判决没收该公司转移至个人账户的非法财物544855.07元。

这并非是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次被法院裁定存在传销行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6月被江苏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传销,并被处以没收2897.6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支持;2018年11月,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及数名参与者帐户,该申请获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支持。

天眼查显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汪光平和宋承攀分别持有公司55%和45%股份,公司经营范围为医药研发及信息咨询、健康管理、预包装食品及保健食品、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等。

被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裁定传销、罚没54万

判决书显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违背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有关规定,其行为属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履行听证告知、处罚告知等相关程序后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决定对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至江良国银行账户的非法财物合计544855.07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曲市监处字(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去年被江苏省睢宁县市场监管没收2897.63万、罚款200万

行政裁定书显示,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4日对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一定金额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而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址为www.ahrhgj.com(目前已无法打开)的客户管理系统网站结合人工的资金操作,实现对会员(即“参与人员”)的管理、报酬计算及给付,涉案违法所得共计28976299.74元的经营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遂对其作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976299.74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主动提出撤回起诉。后经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

因涉传销公司及24名参与人帐户2018年曾遭冻结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11月发布的行政裁定书显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18年8月20日向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帐户。

同时申请冻结的,还有冯程威、詹化武、江良国、钱姗姗、李凡、李静静、汪光平、荣丽娟、周玉兰、崔术杰、王杰、盛会茹、张志东、付信云、马艳飞、孙桂兰、卞广娟、姜良侠、李付荣、马莉、王涛、马光建、张玉玉、杨清凤24位参与人帐户。

经审查,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裁定对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述24位相关人员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均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