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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业经营立法规范的必要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39  更新时间:2009/11/21 19:28:14  文章录入:叶飘零

一、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

  基于上述直销相关概念的确立,条例明确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而“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条例在这个基础上强调:

  (1)直销企业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的7种人称为直销员。

  (2)“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而“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4)“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但“直销企业应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为规范直销员的推销行为,条例规定: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1)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4)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而“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并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二、对直销立法必要性的认识

  第一,完善立法,严格规范。国际经验表明,直销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在严格的法制环境下才能规范发展,需要通过法规强制规范其主体经营行为。因此,只有完善立法,严格监管,才能促进直销行业经营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满足消费需求、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的作用。

  第二,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直销立法。我国直销立法既要借鉴国外立法和监管的经验,也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秩序状况、消费者对直销的认知程度、对非法传销的识别能力、政府监管手段和执法能力等多重因素,在市场准入、直销主体行为规范、保证金制度、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以及直销员培训、设立服务网点等方面,充分体现我国立法的特点。

  第三,加强监管体制和队伍建设。从世界直销业发展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完善的政府监管制度、自律监察制度和健全的政府监管机制、监管队伍、技术手段和相应设施。正是这样一整套的监管体系,才能使直销业规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