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重要案件信息,信息内容如下:
近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晨某、张某群等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谢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张某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谢如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谢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候某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许某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七、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八、陈某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九、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另据该网同日公布的一篇起诉书显示,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犯罪事实 自2016年7月起,杨某某等人以“共享经济”为名在互联网创建无实际商品出售的多个运行平台,利用媒体、网络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静态收益模式即会员缴纳配置总金额11.7%的资金,享有8.547倍的配置金额,会员付款七至十五天后平台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进行返利,以积分的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与人民币等值,积分达到500分可提现,提现时扣除提现总额20%积分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扣除提现总额5%的手续费。动态收益模式即以静态收益为基础,按层级、比例设置推荐奖和管理奖,吸引和发展众多代理商、合伙人、会员的加入。 2017年4月,谢晨某出资10万元取得某共享商城所属的某建材有限公司区、县级代理权,成立了远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谢晨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与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对接、会员报单、宣传等工作;张某群、谢晨某、谢如某为公司股东,其中,张某群负责远安某公司市场拓展、业务宣传、培训等工作,并发展会员;谢晨某负责该公司财务,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谢如某负责该公司日常事务维护管理,业务宣传等工作。通过组织人员参加项目说明会、组建微信群和见面讲解的方式宣传某共享的经营模式、奖励制度等,直接或间接发展代理商、合伙人和普通会员,形成多层级关系。经鉴定,该公司发展下线层级共8级,发展下线累计374人,收取资金累计3160.0486万元。谢晨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32.8273万元;张某群非法获得动态收益24.1429万元;谢晨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4.5133万元;谢如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2.5704万元。 2017年4月,许某某、候某玉经张某群发展为其下线,张某经许某某发展为其下线,4名共同出资2.5万元,以合伙人身份,挂靠在远安某公司网络端口报单,发展下线。经鉴定,4名共同发展下线层级6级,发展下线累计155人,收取资金累计864.3558万元。候某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4.989万元;许某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4.1892万元;张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3.4541万元。 2017年8月,陈某某经张某群发展为其下线,与他人共同出资15万元,以陈某某的名义取得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区、县级代理权,成立了钟祥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面授、微信等方式发展下线。经鉴定,陈某某发展下线层级5级,发展下线累计52人,收取资金累计1015.901万元,非法获得动态收益1.3641万元。 2017年8月,何某经张某群发展为其下线,为获取报酬,通过拨打电话、微信的方式发展下线。经鉴定,何某发展下线层级6级,发展下线累计36人,收取资金累计156.918万元,非法获得动态收益1.4万元。 案发后,张某群、候某玉、张某主动向远安县公安局投案;谢晨某、谢如某经远安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 一直以为,传销离我们很远,以前只听说在异地做传销的远安人,从未听说远安有传销组织,而今,活生生的案例就在我们身边,使得我们不得不警惕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