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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仙葫误租房给传销人员11天被罚1000元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 点击数 90 更新时间:2020/6/17 10:39:49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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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仙葫一房东将房子出租11天后,被查出租客是传销人员,因未备案要被处罚1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房东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那么,尚未超过30天却查出传销人员的情况该不该处罚?6月16日,有关部门作出回应。 5月23日,黄先生将仙葫正佳综合市场的一套房子出租给广东籍的夏某,合同于5月26日生效。经询问得知夏某是摆摊的生意人后,黄先生便收取了租金、交了钥匙。但由于忙,他未到有关部门备案。 6月5日上午,黄先生接到仙葫打传办工作人员来电,称其租客为传销人员,且出租房屋未备案,房屋将被查封。当天下午,他还接到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大队的电话通知,称要被处罚1000元。对于处罚,黄先生有异议,一直拒缴。 “租客是不是传销人员,我怎么看得出?”黄先生说,作为一个市民,他不懂如何甄别租客是传销人员,也不懂出租房屋要到有关部门备案,为了防止租客做违法乱纪之事,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专门列了一条款,要求租客遵守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租客负责。 ▲租房合同要求租客遵守法律(划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房东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内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月12日上午,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来到仙葫打传办,青秀区房屋管理所、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人员均称只要查获租客是传销人员,并且房东收了租客租金、没有备案,就可以对房东进行处罚。仙葫派出所副所长兼仙葫打传办副队长陈治升则表示,黄先生这种情况可以申诉。 6月16日上午,黄先生再次来到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当双方谈论到“房东签合同后30日内备案”的规定时,工作人员表示,对于黄先生的异议,他将汇报领导后再作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