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四川“MBI”网络传销案宣判,主犯3年跟2年6个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34  更新时间:2020/6/7 17:42:06  文章录入:yalun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在5月28日对外披露了一起“MBI”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曾某、黄某两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MBI”传销活动,致数十人损失近千万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以来,曾某、黄某先后加入马来西亚的所谓“MBI”网络理财平台,通过组织聚会、旅游考察等方式参与传销活动,以加入MBI理财活动能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会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的投资金额中获取返利。

           

“MBI”网络理财平台通过网上发行虚拟注册币,并通过虚实整合的理财概念吸引投资者在其公司旗下的“MFC”理财平台购买虚拟注册币进行投资。

           

“MBI”网络理财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00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

           

经核实,曾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43人,涉案金额1156.1万元,造成损失965.8万元;黄某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39人,涉案金额911.55万元,造成损失726.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黄某的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均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庭审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涉案金额系根据被告人供述和参与传销人员的陈述统计所得。二被告人对所发展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无异议,均供认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MBI”是传销组织而加入,以投资理财名义进行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从下线缴纳的资金获取返利,牟取非法利益。

           

虽然,曾某、黄某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决策者,但在加入该组织后,通过网络宣传、言传身教等方式积极向他人推荐,为该传销组织在崇州地区的扩大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市场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3年和2年6个月的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