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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擦亮眼睛打击传销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68 更新时间:2009/8/19 19:11:24 文章录入:yp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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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不够成熟等客观条件,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等旗号,进行虚假宣传,“拉人头”组织网络,从事金字塔欺诈活动;一些人甚至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活动和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影响到我国的社会稳定。
今年5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在上海召开了2008年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会议对打击传销做出了具体部署,这说明打击非法传销的任务还很是艰巨的。
形形色色的传销形式第一项“拉人头”传销的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组织要件;二是计酬要件,组织者对参加者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在实践中,如果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计酬制度,并且查出符合该制度的任意一条人员链和金钱链,就可以认定该组织属于传销组织,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项骗取入门费传销的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组织要件,传销组织内部形成了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关系;二是有收取入门费的行为。入门费是指参加者为取得加入和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而交纳的各种费用。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传销中都存在收取入门费的现象,在“拉人头”传销中,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之所以对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进行单独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普遍存在于各种传销形式中,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环节抽出来,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是出于简化证据,因为“金钱链”的证据是较难取得的。在实践中,只要取得人员链的证据和有收取入门费行为第四章禁止传销具体问题的把握与理解的证据,即可认定为传销。 第三项“团队计酬”传销的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组织要件,即传销组织内部形成了上下线网络关系,这一点与前两项传销行为相同;二是计酬要件,组织者对参加者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这里要特别强调为什么要禁止“团队计酬”。 以“团队计酬”的方式销售产品,在国外称多层次销售或多层次直销。从国外立法看,金字塔欺诈是绝对禁止的,由于金字塔欺诈多发生在多层次销售公司,普遍通过立法对多层次销售做出限制;从国外直销市场发展看,对直销的放开也是渐进的;从多层次销售与金字塔欺诈的关系看,二者出自同一渊源,基本特征相似,容易发生演变。鉴于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群众自身素质、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传销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等因素,不宜放开多层次销售。 第四项网上传销,是指利用互联网从事的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信息传递,包括组织者发布的传销制度信息、参加者加入的信息、发展下线的信息、提取报酬的信息等,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收取钱财,再按照同样渠道返回提成,形成“资金链”。不少网上传销没有真正的商品,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这种以互联网为工具,以虚拟物为客体,收取“人门费”,形成网络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很多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金字塔”诈骗活动。 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 直销是企业销售其产品的一种渠道模式 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是营销渠道的一种,从其产生来看,是营销渠道的一种创新,但是它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其实践的成功与失败往往与企业战略、产品选择、市场定位以及相应的宏观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传销不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模式,而是一种欺诈手段。 从形式上看,传销活动与直销渠道似乎是相同的,其中也涉及到产品,于是会有人会以此作为争辩传销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直销与传销是截然不同的。直销渠道中如果没有产品,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渠道就无法持续存在;而传销活动中可以没有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产品,但传销活动还可以继续下去。 一种商业活动中的产品必须有实际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在辨别直销与传销时非常重要,即一种渠道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须表现为它能够为企业销售产品服务,为消费者获得产品服务,为整个经济体实现产品的流通服务。如果没有这三层涵义,那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传销恰恰在这三个层面上否定了自己。 第一,它不是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而出现的;第二,他并没有让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产品;第三,它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不具备实现产品流通的功能。 直销的成功关键在客户群定位直销作为一种产品销售渠道模式,其特征在于它强烈的市场指导性。不言而喻,渠道总是引导企业的产品流向顾客,或者说是流向目标市场。作为渠道,任何一种模式都具有明确的市场指导性,但是,不同的渠道模式在市场指导性的强弱上存在这差别,各种形式的零售店如百货店和专业店之间存在着市场指导性的差别,百货店服务的市场对象较为广泛,专业店服务的市场对象较为狭窄。渠道模式上的这种差别在店铺模式与无店铺模式之间是表现得更加明显,即店铺模式是开门迎客,无店铺模式,是上门服务。 直销渠道的市场指向性,来源于企业产品与顾客需要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传销的市场指向性则与此无关。 传销中的产品,如果有使用价值的话,也不是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与其产品无关,与市场对该产品的需要无关,它可以传人头、传符号,也就无所谓市场的指向性,不成其为一种产品销售的渠道。如果传销也具有市场指向性,那么,无非是说传销寻找的是那些容易被蒙骗的群体,绝不是以的消费需要为线索的目标群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持高压态势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今年6~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危害程度深、社会影响大的大要案件,目的是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重点打击位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从事传销行为,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要不断完善打传投诉举报制度,对待当事人的传销举报要认真受理。 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传销组织在一个地方能够生存、甚至发展壮大,与当地个别居民与单位为其提供活动场所、居住房屋等便利条件有密切关系。为了挤压传销组织的生存空间,让传销人员无立足之地,要集中查处向传销组织及其传销人员非法出租房屋活动,加大了对为传销组织及其传销人员提供房屋等便利条件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及其传销人员的房主予以曝光。 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 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是打传的治本措施。一些打传工作先进省市的经验也表明,要想把打传工作做好,就必须把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开展好。同时,加强对参与传销人员的“反洗脑”工作,避免和防止简单驱散、遣散。建立健全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档案数据库,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打传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强化对城镇居民、农民、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教育。努力形成对传销活动人人抵制、人人揭露、人人喊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完善打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07年,国家已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这项工作的启动,有力地推动了打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对打传工作越来越重视、越来越支持。各省还下发了今年的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进一步完善考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掌握考评标准,力求考评结果更加科学和合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认真组织本地区打传工作的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结果报送上级出关部门。 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继续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揭露传销的危害性和欺骗性,传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曝光传销典型案例,宣传打传工作成果。通过手机短信、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设置板报、出动宣传车、现场解答咨询、开设讲座、开展“反洗脑”教育等方式方法,不断加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强化宣传教育效果。 进一步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对直销企业监管的横向管理与纵向管理的权限划分,解决了过去一直困扰直销企业、也困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权混乱等问题。要深入到直销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把握直销企业运作情况,监督直销企业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