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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美拉”特大传销案日前开庭,涉案金额超43亿元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201 更新时间:2019/10/29 8:37:38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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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据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0月28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余某容等1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图片来源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闭某成于2014年1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2015年下半年开始,余某容、闭某成等人以销售化妆品为由,采取拉人头获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开展活动。 该公司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已加入者介绍(推荐)才可以加盟“斑美拉”。新加盟者交钱购买斑美拉化妆品成品成为公司会员或代理商后,介绍人成为新加盟者的上线,并且这种上下线关系始终不变,由此形成一个以斑美拉公司为塔尖,各级代理商为结点的金字形网络结构。 同时公司规定,根据一次性购买特定数量货物的多少由高到低划分为特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成为代理商后,通过“零售利润”、“批发差价”(即不同层级代理商进货价不同差价)、“感恩提成”(即公司给该代理商其下线每次报单进货总额的10%)获利。 为了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余某容等人采用上述营销方式大量发展下线。截至2018年10月9日,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共计38671人,层级24层,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金额4377524190元。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桦等人陆续被发展成为斑美拉传销组织的高级代理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等19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该案涉案财物巨大,案情复杂,庭审预计持续10天。 编辑彭启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