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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宜春92人的传销团伙受审获刑 |
作者:江西法院 文章来源:江西法院 点击数 140 更新时间:2019/10/18 7:21:16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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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受审 这样的场面可不多见 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宜春市袁州区公检法三家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 9月15号和10月15号 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现场 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间 被告人陆某等三人先后在他人的诱骗与胁迫下,加入了窝点位于湖南长沙,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分支。 2018年8月 因该分支在长沙地区被公安机关打击,经过前期考察,2018年8月该分支在被告人陆某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周某等人将该分支全体人员从湖南长沙迁移至江西宜春袁州区。在袁州区中心城区租住房屋、建立新的传销窝点进行传销活动。 违法行为 该犯罪集团为了达到发展成员、聚敛钱财的目的,各窝点涉案人员“各司其职”进行传销活动,以男女交友、介绍工作等为幌子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通过看管、出门跟随、反锁房门 等方法,对先后不同时间来到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实施拘禁、洗脑,强迫让他人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产品(实际没有获得产品实物),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先后对10名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 ,其中最长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个月以上,非法获利高达315万余元 。 五级层级管理模式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上到下 按照A、B、C、D、E的顺序 形成五级层级管理模式 A级称“大老总” B级称“老总” C级称“家长”或“领导” D、E级称“老板” 刚骗来尚未购买产品又未加入组织的称为“帅哥”、“美女” A级又分大A级和小A级 大A级管理小A级 B级又分大B级和小B级 大B级管理小B级 C级又分大C级和小C级 大C级管理小C级 组织以“家庭”(即传销窝点)为单位分开居住,每个“家庭”设C级家长1人,管家一般设1人,D、E级成员8人左右,D、E级之间没有上下级,管家协助C级家长管理D、E级。 该组织层级分明,管理严密 发展十分迅速 在宜春中心城区10余处窝点 经常不定期开会 讨论传销组织的具体事宜 “探索”如何更好的“发展”组织 一窝端!92人传销团伙终落网 2018年12月11日14时 该犯罪集团在宜春市某酒店 召开“晋升会”时 被公安机关一锅端 89人当场被抓! 现场传销人员数量竟高达100余名! ▲抓捕现场 2018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陆某被专案组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广西荔浦警方抓获; 2019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到广西省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古河派出所投案。 至此 92人的非法传销团伙成员 全部落网! 据了解 该案系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迄今为止刑事庭审 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案件 在该院尚属首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陆某等14人组织、领导以天津天狮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3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该14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其余78名被告人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陆某、李某、黄某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仍然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等36人非法拘禁次数达二次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有二被告人已退赃127235元和5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 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2019年9月19日 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下述判决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和非法拘禁罪判处 陆某等14名被告 九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 不等有期徒刑 并处20万至6万不等罚金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78名被告 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92个人的犯罪团队一网打尽 拯救了多少受害成员的家庭 大快人心! 来源:江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