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是传销还是诈骗?用“比特币”分赃首犯获刑十三年
作者:比特币,  文章来源:金融骗局预警  点击数 268  更新时间:2019/9/22 12:22:39  文章录入:admin

   “在这个平台上如何能挣钱?挣大钱?就得多投钱,多拉下线,选择天数多,倍数多,挣得就多,多拉下线,拉的越多他们投资的越多,奖金就越大。”实际上这是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将骗来的钱,通过购买“比特币”的形式分赃。

近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该案值得一提的是,多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护称,他们设立的是传销平台而非诈骗平台。那么该案到底是传销还是诈骗呢?

2017年春节前后,李松胜伙同李想、夏旺旺、谭光远、董鑫五人商议设立一个虚假的资金盘,并在河南省郑州市蓝宝湾租赁办公场所,后经商议达成共识,建立“美国凯特国债逆回购平台”,计划通过传销的方式来运作该项目,设置高回报、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资,最后通过购买比特币的形式分赃。

期间,五人各自分工,李松胜负责制作宣传视频、包装及联系支付平台,李想负责联系制作网站及网站维护,夏旺旺负责财务,谭光远和董鑫负责市场推广以及购买比特币的形式分赃。

2017年3月份,李想联系张某制作平台网站,网站能够控制收益点数波动、比例情况。2017年4月份,网站做成后,李松胜将前期制作的宣传视频、图像等加入网站,李想购买域名、服务器,网站开始运行。

期间,李松胜联系多家支付平台,先后将北京智汇金联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等支付平台接入网站。自2017年5月17日至7月11日,先后通过多个支付平台账号接收客户投资资金近3000万元。

为了藏匿资金,李松胜、李想、夏旺旺、谭光远、董鑫等使用平台资金购买'比特币"的方式将平台资金转出,再将"比特币"进行分配并出售后变现。变现后,李松胜先扣取10%,然后按照“焦作团队”的业绩的5%支取提成,其余的由李松胜、李想、夏旺旺、谭光远、董鑫五人平分。至案发,已查明的用于购买比特币的资金数额高达774万余元。

平台运转后,陈某、宋某某、赵某、贾某、康某、王某某、吴某、杨某、刘某某、原某明知是诈骗平台,仍积极推广并拉人进平台投资,李想先后多次按照拉人投资额的5%发放提成。

2017年7月11日,李松胜、李想等五人将“美国凯特国债逆回购”平台网站关闭,停止该诈骗活动。

2018年10月12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上述十五人提起公诉,莱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后,法院继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松胜的辩护人辩护称,“该案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更为准确。当初李松胜、李想等五人初衷是设立一个传销平台而非诈骗平台,该平台就是以后面客户的资金来支付前面客户的获利,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占用客户一部分资金购买比特币,低买高卖,赚取比特币的差价再来支付客户的获利,而非是诈骗客户的资金。这个项目,通过拉人头、设立推荐奖、团队奖,使上下线客户之间形成传销组织活动中的层级关系,并且李想也供述,他当初找人做该涉案网站时,就明确要求该网站具有直销功能。”

李松胜当庭供述,“国债逆回购这个项目平台,不是为了诈骗,他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打造一款虚拟货币k币,然后通过与国内外交易所合作,利用市场行为拉升原始的k币的价值,然后把原始的k币配售给原始客户,这样就可以让原始客户赚钱。”

法院认为,该平台虽然设立了发展客户投资可获得推荐奖等的模式,但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而是直接为了诈骗更多被害人钱财。且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8月15日,莱州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松胜、李想等十五人十三年到缓刑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到三万元不等的罚金,涉案赃款以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此文来源于金融骗局预警,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