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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44人 男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
作者:朱秋凤  文章来源:新余法院  点击数 99  更新时间:2015/11/2 0:21:07  文章录入:admin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传销组织为纯资本运作,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获得加入资格,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的模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五级”分别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三晋”为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经理晋升高级业务员。晋升是按照个人及所发展的下线所购买的份额来获得。投资第1份额即人民币3800元便可成为业务员,投资或发展下线份额达21份额即69800元可晋升为主任。然后再通过发展下线的份额加上自己的份额达到65份即可晋升为经理,达到601份以上可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钟某于2010年1月通过其妻子的哥哥颜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在交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份额21份后晋升为主任,其后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已查明,被告人钟某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童某某、胡某、黄某某等下线44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自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并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申购投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组成层级,参加者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通过这种经营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购买投资份额来获取更多的高额回报,骗取钱财。被告人钟某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发展下线44人,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