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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男女混住一屋 女成员牺牲色相拉下线 |
作者: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375 更新时间:2015/9/5 14:56:00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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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想象吗?在丹江口市一个出租屋内,20多个男男女女同住在一起,而且都患了同一种传染性很强的病:肺!结!核!晚报君一早就被这个新闻给震惊了!到底是怎么回事?
日前,丹江口市公安局联合工商等部门,集中取缔传销窝点10个,抓获传销人员209人。截至昨日,警方已对其中的4名主要成员实施刑事拘留,并对其他涉案成员实施强制遣返。
这些非法传销组织成员大都来自云南、贵州等地。为发展下线,组织主要成员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拉拢。其中一些女性成员甚至不惜牺牲色相,和新来的男性成员发生关系。
一起劫案牵出非法传销案
今年3月中旬,一个22岁云南籍男子向丹江口市公安局报警,称被人骗进丹江口市城区内的一个非法传销窝点,因不肯就范遭到对方的抢劫。
3月初,他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位自称同为云南籍的王姓老乡。他在我市一家从事汽车配件生产的工厂上班,月薪7000多元的高薪吸引李某来到丹江口市城区。
“他把我接到他住的地方,一屋子住了20多个人,一进门我就发现情况有些不对。”之后几天,王某并没有介绍李某到厂里上班,而是不停游说他跟自己一起从事网络直销,卖一种叫做“冰之澳”的化妆品,每套2900元。
几天后,李某确信被骗进传销组织,死活不肯就范,一再要求离开遭到王某等组织领导的反对。李某越闹越凶,对方见其“不听话”,便强行抢走他藏在身上的19000元现金。“只给我留了300块钱,并要求我马上离开丹江口市,否则见我就打。”李某告诉警方。
最终,因为这个看似简单的抢劫案,隐藏在丹江口市均州路等路段的10个非法传销窝点被警方取缔,累计抓获非法传销人员209名。他们中最小的年仅17岁,最大的也不过35岁。
女成员为发展下线不惜牺牲色相
随着案件逐步调查,警方掌握了这些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他们全都在进行一款名为“冰之澳”的化妆品的推销,但实际上却没有任何实物性的产品,完全是靠一个概念,在所有成员人际关系网中蔓延。
被抓获的组织主要成员赵某交代,组织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5个级别。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卖出一套产品),业务员可以获得15%的好处、主管、主任、经理和总经理分别能获得20%、30%、40%、60%的好处。一个新加入组织的成员可以在两年后赚到290万元。
但实际上这个好处从来就没兑现过,很多组织成员均未见到过一分钱。
但是,为提高级别他们还是拼命发展下线,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其中被使用的最多的就是“谈朋友”和“介绍工作”。
20多岁的女性组织骨干赵某某以“谈朋友”为名将贵州籍男子谢某骗到丹江口市,赵某某并没有直接将其带入传销窝点,而是将其领进城区一家小旅馆,随后两人还发生性关系。就这样,谢某一直死心塌地认为,赵某某是自己的女朋友。
警方调查发现,这200多名被抓获的传销人员中很多都是被这样骗进组织。“如果来的新人是男的,我们会派一个漂亮的女孩子去接;如果对方是女的,我们则安排帅气的男孩去接。”其中一位传销组织负责人介绍说,这种方式被他们称为打“感情牌”。
一般情况下,新人被骗到丹江口城区后,不会立即让他们直接介入传销组织,而是由组织的“老人”带领这些新人在城区四处闲逛,取得对方的信任。接下来劝说对方入伙,如果劝说不成,则有可能像对待云南的李某那样直接实施抢劫,然后强行让其离开丹江口市。
20多人患上肺结核集中住一屋
“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这句话,也被这些传销组织奉为座右铭。他们吃住简陋,终日吃白菜、土豆等便宜菜,为了节省开支,这些人全部都是20多人住在一起,并且是睡那种男女混住的大通铺。
在丹江口市火车站附近的一栋5层楼的顶楼,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里那女混住着24个人。在取缔丹江口市环城路附近的一个非法传销窝点时,民警发现一个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情况。“一屋子20几个人,咳嗽声此起彼伏。”一位处警民警说,经过医院确诊,这些人全都患上肺结核。
“一旦发现有人有咳嗽症状,就将其调到这个宿舍,久而久之,住在这个屋里的人全都染上肺结核。”一名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
除此以外,为了防止警方的打击,组织主要成员还会不停研究相关法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比如说为了防止骨干成员被抓,我们会在每一个宿舍安排一位主任级的寝室长,但这个寝室的几乎所有人都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每一个星期,我们还会将这个人和其他寝室的负责人进行调换,内部被称之为‘轮值’。”一名被抓获的传销组织负责人称。
如何避免被传销组织欺骗
如果有以下形式的活动出现,您就要警惕了,因为它极有可能是传销活动:
一是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名义,让人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二是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打着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三是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新能源开发""风险投资""经营模式创新""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境外债券""网络资本运作""网络点击广告"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
四是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五是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