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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公开开庭 |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江苏网 点击数 169 更新时间:2015/7/11 16:30:18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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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成某、汤某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罪名,是该县审理首例该类犯罪案件。
当天上午9时15分,审判长、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海峰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成某民以推销经营“洋河成功宴”白酒为名,通过开会、讲座等方式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鼓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被告人汤某保、袁某军等多名骨干成员。
据悉,他们的具体传销模式为:一是加盟资格:交纳人民币6400元或72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6箱成功宴“中国红”或“中国梦”酒即可以取得“成功宴”酒“代理”资格,取得资格后可以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二是返利及奖金:分为碰对奖、层奖、代数奖和报单奖。碰对奖即发展两个人,根据两个人再发展会员所取得的业绩大小,分大区和小区,小区每发展一个会员可以取得该会员交纳费用的20%,即1200元的返利;层奖即每发展一层会员可以获得600元返利;代数奖即获得直推的下一代和上一代推荐人对碰奖金的10%作为返利,获得上二代、下二代、上三代、下三代对碰奖金的5%作为返利;报单奖即成立商务报单中心的会员,每报一个会员可获得该会员交纳费用的8%作为返利。
作为该传销组织的创建者,盐城籍被告人成某民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超过120人且层级三级以上,共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244万余元;汤某保等其他15名被告人有的以本人名义注册、有的以亲属名义注册,或成立直线商务报单中心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或以个人名义直接或者简介发展会员,均发展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多名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从4万余到元86万余元不等。
案发后,陈某军、姚某荣等八名被告人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人认为,对成某民等多名被告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成某民等被告人分别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否认,认为其均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法庭就起诉指控被告人成某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被告人成某民及辩护人均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机关发表了公诉词,认为成某民等被告人均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成某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某军等多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保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军等八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民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成某民等多名被告人本人均发表了辩护意见。出庭的辩护人分别为其委托人进行了辩论。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一致认为,成某民等人主观上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均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而属于合法经营。
经过多轮辩论,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审判长认为双方观点已经明确,宣布法庭辩论终结。成某民等多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
当天下午6时许,该案庭审活动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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