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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变传销窝点 汕头一老板被判刑
作者:王开颖 邹侃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 99  更新时间:2015/3/25 22:26:10  文章录入:admin

 

  实体店老板“转型”加盟国际折扣联盟网站,仅一个多月发展下线四百多人获利10万多元,主犯被金平法院判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从直销到传销,汕头籍中年男子杨某“转型”甚快而且利用原有人脉资源迅速发展下线,仅用了一个多月时间便发展并安插、分配传销参与者在不同层级合计456人,从中获利10多万元。不久前,他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拉人头发展下线返利致富

 

     在人们心目中“能力很强”的杨某,原来在龙湖区经营一家某品牌保健品和化妆品专卖店。2013年6月25日,他经洪某和袁某介绍,在一个自称某国际折扣联盟的网站注册,成为该网站的五星代言人。

 

     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说,他原是做直销的,清楚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该网站提供的是私人银行账户,一开始他便怀疑这是传销网站,而且也知道这种经营模式是违法的,但因贪图返利而决定“打擦边球”继续做下去。该网站提供的部分打折衔接是失效无法登陆的,部分商品被返单无法购买,其实部分人加入就是直接为了拉人头发展下线返利致富。

 

     从2013年6月底开始,杨某带领自己手下的直销骨干刘某、洪某、杨某、肖某、李某等人组成一个团队,以其原来的经营铺面为聚集点,利用原有客户资源积极发展下线。杨某负责帮助新会员或代言人登记上网注册激活、交纳代言费、接受传销参与者的咨询及解答等工作,对其团队成员发展的下线配置作出调配及安排,以获取该传销网站返利制度中的利益最大化。

 

     女性参与者占了很大比例

 

     在这条“传销链”中,女性参与者占了很大的比例。2013年6月23日,中年妇女刘甲经女性朋友陈某(在逃)介绍,在上述网站注册登记并缴纳会费,成为该网站的五星代言人兼会员。为获取更大利益,刘甲发展年逾六旬的妇女袁某等人加入该网站成为代言人。截至同年8月8日,刘某合计发展下线15级545人(其中直接发展的会员6人),获利约20万元。

 

     袁某经刘某介绍后,也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五星代言人,随后通过洪某介绍杨某加入该网站。截至2013年8月8日,袁某合计发展下线14级466人(其中直接发展的会员为杨某),获利5万多元。案发后,袁某已将其非法所得主动上缴公安机关。

 

     网络传销有别于传统传销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国际折扣联盟是一个以打造永久性全球最低价网购门户为旗号、从事网络传销活动的网络平台,它以提供折扣商品及构建营销网络为幌子,以代言会员制为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规范代言保障押金或一次性缴纳购物款进行注册登记,按照缴纳费用的高低成为该网站不同层级的代言人或会员,同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代言人或会员的资格。网站采取的方式是:以老代言人或会员推荐新代言人或会员,然后以推荐人员的数量为依据,给予代言人或会员以代言费、协作奖、物质奖、推荐费等奖励,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甲、袁某等人在明知某国际折扣联盟网为传销网站的情况下,仍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杨某应认定为主犯,其他人应认定为从犯。鉴于各被告人参与的网络传销活动与采取诱骗手段吸收传销人员后进行“洗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而强制要求发展下线的传统传销组织有所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刘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