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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审理传销案 主犯判8年罚20万 |
作者:马兰 文章来源: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点击数 44 更新时间:2015/2/12 16:22:48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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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6时许,案件在高新法院进行了判决。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庭审现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陈述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并无异议,在长达近7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志财、阮万新、张学莲等30人以组织、领导“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志财、阮万新、张学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利民、张学洪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认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被告人张学洪、欧阳婷、胡刚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明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下午6时,高新法院宣判:该案主犯谭志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款20万;主犯阮万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款20万;主犯张学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款15万。其他从犯被判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款5千至10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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