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蛊惑加入传销组织后,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为诱饵,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3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秦某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刘某娥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53岁的秦某明与现年61岁刘某娥(女)均系桃江县桃花江镇无业居民。2014年2月7日至4月1日,二被告人受刘云辉(另案处理)的蛊惑,明知“汇丰国际网络投资”是通过以缴纳3000元以上的费用购买电子币获得加入资格,便各自按规定出资并顺利入会。二人入会后注册了“汇丰国际网络投资”组织的3个账号,并同刘云辉一起直接发展了何某某、莫某某和文某某3人加入该组织。秦某明、刘某娥又蛊惑他人加入了该组织,秦、刘二人直接或间接各发展下线11个层级31人、14个层级33人,均将发展下线所得的电子币销售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刘某娥以加入网络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改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李希明温馨提示,传销活动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以非法牟利为动机、诈骗钱财为目的,并打着多层直销幌子的传销,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群众要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切勿相信所谓的“高额回报”项目,对以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以缴纳入门费、申购款、加盟费、会员费等为条件,实际上以发展下线人员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要高度警惕,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诱惑,防止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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