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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法院对一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作者: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133  更新时间:2015/1/16 15:12:58  文章录入:admin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该院审理的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的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何铃、欧勇、曾昌文、封传雄、明容等35名被告人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额合计1065万元,没收传销资金710万元,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共计3444.5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何铃、欧勇、曾昌文、封传雄、明容等三十五人以“纯资本运作”、“投资国家事业”为名,用高额回报、短期致富作为诱饵,诱导参加者缴纳7万元资金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五个级别组成“伞形”层级,上级直接或间接按下级发展人数返利,诱使加入者继续发展下线,以期不断壮大队伍骗取钱财。为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该组织利用传统节假日在重庆市璧山、大足等地举行“团拜会”,组织骨干人员到广西北海开会、培训。截止2013年4月,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人员多达2500余人,涉及该市永川、开县、璧山、大足等10余个区县,骗取的传销资金超过1.75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铃、欧勇、曾昌文、封传雄、明容等35人以“纯资本运作”、“投资国家事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35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对上述35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自首、立功、退赃、认罪等量刑情节,分别依法作出上述1-8年不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