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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受害者到派出所报案、指证
作者:冯蔚  文章来源:云南信息报  点击数 77  更新时间:2014/9/19 17:14:15  文章录入:叶飘零

 

  “2008年以后传销组织流入昆明,推销不再像以前有保健、美容类等产品实物。”官渡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杨警官介绍,传销组织多以“西部大开发”、“连锁销售”的形式拉人,很快多个省份的人被拉入昆明。

 

  和直销相比,杨警官认为最大的区别在于传销组织没取得经营许可证。直销是由企业招募直销员,直销员把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按销售业绩提取报酬。加入传销须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加入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资金的多少来提成。对外谎称成立了公司交了税,其实则以假公司的名义来做幌子,销售自己编造的概念,是一种诈骗敛财行为。

 

  杨警官说,对传销的打击历时已久,早在1997年国家工商局就颁布国内首部有关传销的专门规章《传销管理办法》,接着又颁发一系列禁止传销的通知,但定罪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法金额达15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传销行为,2008年“传销罪”正式增加到刑法草案中。不久《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成员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发展不了下线,迫于经济压力可能会引发犯罪。”杨警官说,考虑家人也在组织内,传销人员一般会选择匿名或上网举报,有些会自认倒霉不敢举报。交了钱没收据,这也是警方打击的难点。警方鼓励受害者去派出所报案,通过成员间相互指证,利于办案机关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