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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两房东租房给传销团伙遭罚5万元
作者:杨颍博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67  更新时间:2014/8/9 23:34:33  文章录入:admin

 

 

执法人员在清理传销窝点

 

 

上班期间,社区内的闲散人员

 

  近日,贵阳市世纪城的两位房东因监管失责,被执法人员查实租客实为传销团伙后,分别被处以5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悉,这是我省房东租房给传销团伙的首例遭处罚案。

 

  “法规明确,只要房东客观上为传销提供场所,便可处罚,该案向全省房东敲响了警钟。”

 

  A

 

  租房给传销者

 

  首例罚单开出

 

  今年3月份以来,贵阳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公安、工商工作人员,对该小区存在多时的传销团伙进行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已捣毁300多个传销窝点,遣散传销人员1000余人。

 

  整治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世纪城龙凯苑、龙贤苑的两家住户,有外省口音闲散人员聚集,并从房内搜出传销资料,又通过侦查获知转账、通话信息,确定两伙人都是传销人员。

 

  处置完传销人员后,观山湖工商局执法人员通知两位房东,告知他们未按《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房屋租赁信息和租户身份信息,在不明租客确认为传销人员后,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别对两人处以5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没收租金。

 

  两位房东直喊委屈,觉得处罚太重。在执法人员劝诫下,并得知若不接受处罚执法部门将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两人在8月5日前将罚款交清。

 

  只要提供便利

 

  即可定性处罚

 

  据了解,两位房东叫屈的原因,是认为自己只是租房,并不知租客身份,不该受连带处罚。执法人员认为,正是众多房东对法规的不了解,才导致租房市场的混乱。

 

  观山湖工商局世纪城分局一负责人表示,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并没有明文或列出“明知”、“应知”等前缀性词汇,应理解为无需当事人主观知道租房者是否为传销人员,只要客观上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即可定性处理,且该条规中处罚前没有“可以”字眼,所以是应当进行处罚,不考虑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包括房东和房客证件号码、户籍地等具体身份信息。

 

  “该案中,两位房东租房既未备案,租客又是传销人员导致客观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所以应按《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处罚。”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在世纪城,因许多房东是外地人,租房委托中介代理,但法规针对的只是房东,对中介并无具体处罚规定。因而,世纪城社区现在规定:中介租房首先要带租客前去社区和派出所备案。“不过,关键仍要靠房东自己警觉,即便委托中介租房,也要了解租客的信息,以防连累了自身。”一名负责人说。

 

  C

 

  为租房者

 

  再敲警钟

 

  昨日上班时间,记者在世纪城看到,楼房外空地上,仍聚集着许多操着外地口音的闲散人员。

 

  记者在租房网站上联系了10余位官方公布传销人员较集中的世纪城、碧海等小区房东,多人不知租房还要备案,有的觉得麻烦没必要,有的则称“只关心租金,不关心租客身份”。

 

  执法人员介绍,正是租房者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传销人员能轻易找到窝点聚集。调查中,记者发现,少数房东明知对方是传销人员,因对租金不讲价,采取默许态度。

 

  “处罚从来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执法人员说,本次在全省率先开出罚单,目的是警醒广大房东,应按照法规规范租房,不给违法人员生存土壤,以从根本上杜绝传销人员在贵州省寻找窝点聚集,此举也许能彻底清除困扰多地的传销犯罪问题。

 

  “房子是传销窝点,房东挨罚将成常态。”一名执法人员表示:今后在集中清理传销活动的行动中,将对容留传销人员租住的房东继续进行调查处理。此举除对打击传销犯罪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外,也能促进租房备案范围扩大,对清理各种违法犯罪都将产生深远影响,贵阳市乃至全省房东,应从此案中引以为戒。

 

  ■相关链接

 

  贵阳市“租赁办法”

 

  2012年3月,《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通过施行。其中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填报和提交下列信息内容及资料:

 

  (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户籍地等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租赁期限,租赁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情况,其他信息;(二)提交资料包括: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其他材料;(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

 

  《办法》同时明确,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