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
作者:李旭东 严翠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  点击数 33  更新时间:2014/7/26 9:55:05  文章录入:admin

 

  两名无业妇女孙某和谢某大肆宣扬传销组织“中国明明商”是帮助贫苦大众发财致富的组织,积极发展下线达100余人,传销活动层级也达到三级以上。7月22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对两人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

 

  2012年1月至10月间,孙某作为凤台县地区的“中国明明商”负责人,向本地群众积极宣传传销组织“中国明明商”,称该组织是中国农业银行与国家联合办理,是帮助贫苦大众发财致富的组织,加入人员需交纳4100元作为加入费用,并且在发展两个成员之后,3个月会有巨额回报,一年后可以得12万元,两年内可以拿到200多万元。孙某以此利诱群众加入该组织并促使群众不断发展下线,并负责会员申报、会费收取、返利发放、组织成员开会宣传等管理事务。在此期间,孙某及其下线先后发展传销成员达60人,传销活动层级达三级以上。

 

  谢某已年过六旬,作为孙某的直接下线,积极参与凤台地区“中国明明商”的宣传活动,先后发展了赵某、占某、蒋某等人,利用自己加入较早,了解“中国明明商”情况较多的优势,多次出面帮助其下线赵某等人劝说,又发展了苏某、颜某等人加入组织。在凤台地区“中国明明商”发展过程中,谢某积极协助孙某向他人宣传,让大家寻找下线,出示自己所获得的返利以利诱他人加入,协助孙某收取新加入成员的资料和钱款,分发制作好的司契单,并且协助孙某对其他下线成员进行培训以帮助下线发展成员。谢某及其下线共计发展传销成员达48人,传销活动层级也达到三级以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和谢某以缴纳费用入会后能获取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谢某因年龄偏大,经所在社区评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