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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发展178人网络传销“上线”骗280万获缓刑
作者:董子彪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点击数 37  更新时间:2014/4/23 22:32:22  文章录入:admin

 

  4月22日,记者获悉,近日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通过QQ认识了北京人李某,参加了名为“鹰龙传媒公司”、“新民传媒公司”的网络传销公司。该公司规定投资600元即可成为会员,通过会员发展下线“投资”人员,会员还可逐步升级为主任、经理、总监、股东,获得公司回报的“推荐奖”、“见点奖”、“报单奖”等。同时每日在互联网点击该公司提供的广告,根据投资会员资格获得10元、12元、16元、18元、20元不等的报酬。其间,该公司通过网站诱骗会员购买债券和在商城重复消费。王某于2013年1月至5月,在平凉市崆峒区、静宁、庄浪、泾川、灵台、华亭等地发展下线人员梁某、姚某、尹某、曹某、苟某等178人,涉案金额达280余万元。后该传销网站被关闭,“鹰龙传媒公司”设立人被湖北省鹤峰县公安部门查处,被告人王某间接发展的下线遂向其要求返还投资款,双方协商时发生争执,下线苟某当场报警,王某随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王某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但其明知他人报警后而在现场等候,属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