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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 实为传销 男子害人害己被判刑
作者:饶剑 黄强 肖迹  文章来源:大江晚报  点击数 36  更新时间:2014/3/14 16:36:08  文章录入:admin

 

  曹某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致30余人加入传销组织。近日,弋江区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1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经刘某介绍,来到合肥市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第一股为3800元,以后每股3300元,每人最多可购买21股计69800元。“连锁经营”按参加人购买股份多少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和老总(600份以上)。每名加入人员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通过其不断发展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不同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利益,以此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1年4月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2012年8月转至芜湖继续发展,至2013年6月案发时,先后发展曹某玲、刘某涛、张某雁为其直接下线,曹某玲、刘某涛、张某雁又发展杜某、刘某峰、刘某进等人参加;杜某、刘某峰、刘某进等人则又发展其亲属、朋友等多人参加,以此共发展超过3个层级,逾3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其下线徐某军、徐某东、徐某建三人扭送至芜湖市南瑞派出所,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能在庭审中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