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合肥:三“老总”欲靠传销“致富”被判刑
作者:刘晓平  文章来源:合肥晚报  点击数 44  更新时间:2014/2/15 13:53:25  文章录入:admin

 

  三名传销头目,以推销虚假的“份额”为名,以上线管理下线的运营模式非法敛财数十万元。一审法院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以罚金。然而,其中一名被告人认为刑法过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3名传销“老总”都是庐江人,他们的身份均为农民。在2010年2月,现年52岁的许某经人介绍在湖南省长沙市参加传销活动,不久,许某将荣某、金某二人发展为下线。同年9月,荣某将倪某发展为下线。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倪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7人,荣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8人,许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人。


    截至2013年2月,3人以推销虚假的“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每人缴纳6.98万元,已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每发展一个下线获利6001元,下线发展一个下线,其再获得2394元,下线继续发展一个下线又能获得1520元。许某在该组织中获利30余万元,倪某获利20余万元,荣某获利数万元。


    许某于2012年7月,共向蔡某、黄某等人退款15.4万元。2013年4月18日,许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警方抓获,同月22日被庐江县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荣某、倪某相继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荣某、倪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罚金10万至5万不等。


    对于判决,荣某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自己仅为从犯。近日,合肥中院审结了此案,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荣某在传销活动承担管理职责,行为积极主动,并非从犯。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