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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养老编织传销大梦
作者:王建新 严剑漪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 82  更新时间:2014/1/6 16:12:04  文章录入:admin

 

图2:家帝豪公司通过会销形式,以消费养老之名,行传销欺骗之实。以上两图为家帝豪公司开会时的情形。

 
图2:家帝豪公司通过会销形式,以消费养老之名,行传销欺骗之实。以上两图为家帝豪公司开会时的情形。
  
图2:家帝豪公司通过会销形式,以消费养老之名,行传销欺骗之实。以上两图为家帝豪公司开会时的情形。
 
 
 
  家帝豪系列传销案一审宣判,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并未终结。中国著名化妆品品牌“霞飞”、“奥丽斯”的创始人、从事美容保健品行业数十年的曹建华,究竟凭什么打动了6万余代理商的心,让他们陷入传销陷阱,而到头来,这批人只不过是做了一场注定要破碎的黄粱美梦?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仔细梳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法院判决书,试图破解家帝豪公司编织传销美梦所用的“乾坤大法”。

  电子商务

  曹建华露头遭重创

  曹建华,男,1950年出生于广东省陆河县,高中文化程度。按照百度百科词条的介绍,曹建华系"霞飞"、"奥丽斯"(知名化妆品品牌)的创始人,从事美容保健品行业超过30年,被媒体誉为"中国美神"。由于曹建华在中国健康产业的卓越贡献,2007年,他被授予"中国十大领军企业家"的光荣称号。”

  曹建华所谓的“中国十大领军企业家”头衔,与他2007年成立的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关。该公司的前身是上海家帝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由曹本人于2004年创立。新成立的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建了“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然后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2007年是《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三个年头。曹建华的行为,很自然地引起了当地工商部门的关注。2009年11月24日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以非法传销对家帝公司罚款人民币80万元。

  消费养老

  概念包装后卷土重来

  沾上传销的人,如同沾上毒品的人一样,虽经当头棒喝,往往难以自拔。

  在被工商部门重罚后,曹建华并没有汲取教训,相反他开始研究更有迷惑性的概念,试图为自己的传销活动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经过与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高级顾问陈某等反复沟通、碰撞,曹建华提出了“消费养老”概念。法院后来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专门询问了陈某。陈某在证言中称,“消费养老”模式是不符合消费资本论的本意的,“消费养老”在实践应用时,不能拘泥于一种产品或一家企业,不能作为商家追逐企业利润所采用的营销手段,“消费养老”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必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运行,才是合法和可持续的。陈某认为,曹建华的模式存在发展中间商、拉人头的做法,有传销的特征。

  尽管“消费养老”的概念尚存疑问,但用它来掩盖传销之实,还是绰绰有余的。2010年6月25日,曹建华将公司更名为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豪公司),并开始大力推广自己的“消费养老”概念。

  移花接木

  宣传手段精心设计

  为了让“消费养老”项目得到更多人的信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更多的代理商,家帝豪公司及曹建华用尽包装和公关手段。

  首先,以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出现并打着“养老”的幌子,在多家知名媒体宣传并在网上转发所谓的“正面报道”;其次,组织专家举办研讨会,以大量机构与学者的“参与”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最后,大量向基金会无偿捐赠。实际上,无论是机构的培训还是主流媒体的报道,都是对“消费养老”模式的讨论,而不是家帝豪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两者之间完全是两回事。但正是在这极具迷惑性的包装下,披着“消费养老”外衣的传销渐渐让追逐暴利的个人失去了判断力,一大批人纷纷投入其中。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众多被家帝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绑上虚假宣传战车的企业之一。2011年8月18日,该公司在南苏州路象屿大厦与家帝豪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60万元保单,签保单后,其公司副总经理在云峰剧场还参加了一场由家帝豪公司举办的签约仪式。曹建华事后承认,之所以签下该份保单,主要是为了让代理商安心的同时,让更多的人愿意参加“消费养老”项目。泰康养老保险(放心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后来发现家帝豪公司对外宣传与事实不符,3个月后,即2011年11月就对该份保单做了撤保处理。但这一事实,家帝豪公司一直未对外公告。

  招数使尽

  传销终归还是传销

  尽管曹建华费尽心机,但一旦涉及到钱,其传销本来面目立即暴露无遗。

  一位知情证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证明说,家帝豪公司推出的“消费积分”和“消费养老”计划,都是家帝豪公司在第一层面和第一时间吸引社会成员来了解家帝豪公司所用的,家帝豪公司不可能通过“消费积分”和“消费养老”这样的模式来获取利益,其获取最大利益的方式就是吸引代理商加盟,支付巨额的加盟费用,然后直接将加盟费作为自己的收益。

  那么,家帝豪公司又是如何收取加盟费的呢?

  法庭查明,曹建华以“消费养老”项目和以赠送公司期权为名,先后以家帝公司和家帝豪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其发展代理商模式大致为:成为三级代理商(E店)的条件是向公司缴纳1万元(2010年开始支付1万元)加盟费,公司会给其1万元的产品并取得相对应的公司期权;成为二级代理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级代理商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代理商即可晋升成为二级,另一种是直接向公司缴纳5万元,购买5个E店,公司还会赠送1个E店就可成为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晋升为一级代理(市场督导)首先自身要成为市场经理(所谓的一级半),另外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名下的E店要达到400个(2011年3月份之前是200个),二是自己名下直推的5个二级必须有3个或以上的市场经理。老三级介绍一个新三级可以获得2000元的返利,老三级上面二级可以获得1000元,上面的一级可获得800元;如果二级直接介绍一个新三级,二级可以获得3000元,一级获得800元;如果一级直接介绍新三级,一级可以获得3800元等等。曹建华提供给代理商的1万元产品,事后据证人介绍,其成本不过在1000元左右。

  靠着这种传销手段,家帝豪公司自2007年至案发,在全国31个省市共计发展代理商66032人,其中,2009年11月24日至案发,共计64011人,此期间共收取服务费10.9亿余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8亿余元,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法院查明,在这次家帝豪传销系列案中,家帝豪公司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加盟者缴纳的费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经营利润,公司收取的资金10.9亿余元并未用于所谓保值、增值的消费养老项目,而是大多用于曹建华等高管的个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其中4000余万元被转入曹建华夫妻个人证券账户,4000余万元被曹建华用于个人购房,700余万元被曹妻在案发后转入朋友账户,其他公司高管及众多公司代理商个人也获取了从数万到百余万元的返利,而绝大部分底层代理商则血本无归。

  家帝豪系列传销案随着一审的结束,暂时告一段落,但该案给人们的警示远未结束。此案昭示人们,传销模式已经出现了新动向,传销者们不惜通过投放大量软文广告、举办各种研讨会甚至捐助公益事业等行为,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对此类花样翻新的传销行为,人们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小链接

  何谓传销中的“道具商品”

  在传销案件中,传销公司推销的商品往往是作为发展代理商所用的诱饵、道具,所以有时又称“道具商品”。所谓“道具商品”,与正常商品交易中的商品不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为了开展传销活动而使用的道具,它具有两大典型特征:第一,价格虚高,销售价格远远超出了商品的实际价值;第二,买卖双方目的不同,正常交易的卖方通过卖出商品获得正常利润,买方通过支付对价实现商品价值,而在传销中,卖方是以销售商品为名收取参与者缴纳的资金,买方则希望获得高额返利。

  从实践来看,被传销当作“道具商品”的物品有很多,比如保健食品、保健器材、美容服务,甚至墓地。本案中,家帝豪公司要求代理商购买的主要是美容口服液、护肝营养液、营养粉等美容保健产品,据鉴定,上述售价1万元的产品成本仅为1000余元,售价与成本相差悬殊。许多代理商在购买商品后并未实际领取,而是寄放于家帝豪公司,直至案发也未领取。

  可见,代理商购买这些商品并非正常消费,其主要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取得加盟资格,继而在随后的发展下线中获得家帝豪公司的返利。这与商品有质量保证、售价合理、购买者主要是为了获得商品使用价值的正常商品交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家帝豪公司提供的商品实为代理商获得加盟资格的“道具商品”。 (王文)

  法规解读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意见》明确规定,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