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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宣判:组织领导传销22被告人获刑 |
作者:李保光 文章来源:半岛都市报 点击数 95 更新时间:2013/12/21 16:15:08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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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接受法官宣判。
11月22日,即墨法院对顾某某等2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集中宣判。22名被告人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其中顾某某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到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万某等14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警方抓获200余传销人员
去年4月下旬,即墨警方接到市民举报称,在即墨西元庄一小区内,一群租客行动异常,他们很少跟外界联系,但相互之前时常串门,怀疑是传销人员。后经即墨警方调查,锁定这是一个规模极大的传销团伙,涉及窝点可能超过50个。
2012年5月23日,即墨警方出动400余名警力和各部门执法人员,对该传销团伙进行突击清查。即墨警方成功捣毁了该组织50余处传销窝点,抓获涉案人员200余人。据介绍,该组织大部分人员属主任级别,总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这也是近期捣毁的山东省内的最大传销网络。经查,该传销组织无具体名称,于2012年年初来到即墨西元庄发展,宣讲“自愿连锁经营业”,实际上却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嫌疑人大部分来自江苏、安徽、江西等地。据了解,200余名人员中,既有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有带着年幼孙子的老年人。
22人受审8人获实刑
日前,即墨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5月间,顾某某等人在没有任何产品与实际劳务的情况下,谎称“自愿连锁经营业”是国家鼓励投资运作的阳光工程,宣传纯资本运作,以投资有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并以总经理、经理兼总管的身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顾某某等22名被告人获得的非法所得从4000元到60万元不等。
即墨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11月22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等8人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到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某等14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交21个份额可当主任
据顾某某供述 ,该传销组织共分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业务员、组长、主任 、经理、总经理。加入该组织每人须交3800元的费用,其中500元是服装费(实际上并不发放任何服装),剩下的3300元相当于一份投资。如果想升级成为组长,需购买3至9个份额或发展3至9人;成为主任需购买10至64个份额或发展10至64人,成为经理需购买65至599个份额或发展65至599人。当自己发展的下线达到600人,就有资格升为总经理级别。组织宣称投资越大回报越高,鼓励一次性购买21个份额,直接成为主任级别。
另据介绍,为了加强管理,该传销组织还设立了六个职能窗口,每个体系分别设置大总管、经晨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配合总管,并规定总管必须由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担任 。大总管负责向总经理汇报传达指示,经晨总管负责业务交流学习,能力总管负责人员的能力开发,自律总管负责纪律,申购总管负责办理收取新加入人员的投资款手续,配合总管协助自律总管工作。各大总管都隶属于上面的总经理管理,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一级管理一级。
被告人还供述,老总级别的会议每周一次,主要是研究各个分支体系的情况,关于学习、能力、纪律等方面内容和要求,都有汇报提纲,再安排如何开展传销工作等。总经理再召集下线的大总管和自律总管开会研讨,两周一次,传达总经理会议精神。总管会议后的第二天下午召开经理会,由大总管召集各自体系的经理开会,而后经理传达到各自的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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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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