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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跨越单纯经济违法呈现暴力化倾向 |
作者:章宁旦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96 更新时间:2013/12/13 13:57:02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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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地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传销违法活动愈演愈烈,因传销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3年10月份,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及非法传销的刑事犯罪案件74宗,其中一审案件57宗227人,二审案件17宗53人。
东莞市法院通过综合分析非法传销刑事犯罪案件的情况发现,非法传销案件呈现暴力化倾向,而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危害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具有明显的刑事违法性。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成为了非法传销活动的主群体,竟然占到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的近九成。
被告人以青年为主且学历较高
2011年2月,东莞市莞城区某出租屋成了一个传销组织的窝点,李伟(化名)负责看管、监视窝点成员,该窝点房门反锁,钥匙掌握在李伟手里。
3月,毕业在即的大学生庞勇(化名)被窝点一名成员骗到出租屋,并被告知该窝点的成员与所谓招聘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合作创业”,需要缴纳加盟费,否则会遭到该组织人员的控制,并受到非法拘禁。庞勇这才发现自己掉入了传销陷阱,他要求立即离开,但受到传销成员李文等人殴打。
一番推掇后,庞勇取出弹簧刀挥舞刀子乱划,威胁其他人不得靠近。随后,庞勇试图冲出房间,正出房门口时,遭到李伟的阻拦。在双方扭打过程中,庞勇持刀刺了李伟左胸部一刀,李伟受伤倒地,李伟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庞勇为免受传销人员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其持刀进行自卫,但造成一人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同时指出,但李伟等传销人员实施的非法传销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李伟等人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鉴于庞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庞勇免予刑事处罚。
《法制日报》记者从东莞中院了解到,在3年10个月的时间里,该市法院判处刑罚的227名被告人当中,年龄最大的47岁,年龄最小的22岁,当中以80后为主,其中1984至1989年出生的占很大比例,还有小部分被告人是90后。
“这些被告人当中很多是刚毕业的学生,涉世未深,很容易受到传销组织的迷惑从而成为传销组织的成员甚至发展成为骨干。”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说,在已审结的227名被告人当中,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的共有200人,占总被告人数的比例达88.11%。
犯罪手段单一以多人犯罪居多
记者了解到,传销组织通过招聘或介绍工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到特定的地点进行“面试”,然后限制其人身自由,还要求被害人交纳一定的“加盟费”,向被害人进行传销授课,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作案手段单一。
“而传销组织等级严格,组织严密,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及购买份额作为计酬和升级的依据,分工负责,通过‘经理、主任、家长’等形式对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加以控制,因此每次查处传销窝点时大多能将该窝点内的所有涉案人员一并抓获。”该负责人说。
2006年起,被告人吴某亮、刘某星、牟某鑫等人先后加入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某传销窝点,以网络销售“瑞士金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800元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组成“五级三阶制”层级,其中发展1至2人为E级业务员、3至9人为D级业务员、10至29人为C级主任、30至64人为C级大主任、65至392人为B级经理、393人以上为A级总裁,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牟某鑫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智骗至东莞市东城区的传销窝点,企图让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因刘某智不服从所谓“管理”,刘某星决定对刘某智以该传销组织常用的、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其缴纳费用。
之后,被告人吴某亮等人窝点的新人房内对刘某智进行殴打、威胁,逼刘打电话筹钱缴纳所谓的“加盟费”,刘被迫交出600元;当日18时许,吴某亮再次到“杏花村”的新人房,持刀继续殴打、威胁刘某智致其死亡,并将刘抛尸。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吴某亮、刘某星等9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
罪名较为集中且有暴力化倾向
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审结的57宗涉及非法传销的一审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就有46宗,占总案件数的80.10%,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只有2宗,所占比例为3.51%。
被告人芦某安自2009年8月份开始,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以及东莞市长安镇自行举办完美产品营销业务培训班。培训期间,芦某安以帮助女学员突破心理障碍为借口,将女学员叫到芦的房间内相处,声称只有在其面前脱光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才能突破不敢与陌生人沟通的心理障碍,从而提高营销业务水平。使用上述方式,芦某安先后强行与9名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为此,芦某安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类涉及非法传销的案件呈现暴力化倾向,而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违法行为,有些甚至出现被害人死亡等情形,导致严重后果。”东莞中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主要表现在:逼迫缴纳费用,被害人拒绝或反抗时被殴打致死;发现被害人逃离传销窝点,故意伤害致死;利用传销的特有形式或手段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因此最后演变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是强奸罪等。
据悉,所有被告人当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83人,占总判决人数的80.62%,适用缓刑的3人,另有2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而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被判处死缓、死刑等极刑的分别有1人。
建议:鉴于破坏的多样性应适用多种罪名
在2010年至今所受理的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只占了很小比例,其余大部分案件均认定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
为此,东莞中院建议,鉴于传销活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传销行为破坏的社会利益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因此,审判实践中,除了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广泛而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定内的审判手段,考虑适用非法拘禁、非法经营、诈骗、抢劫、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上看,传销组织往往是在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是在出现人员伤亡的时候才被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东莞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说,“因此,在打击传销犯罪过程中,更应该注意传销活动发展前期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在传销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之前就将其控制住,从源头上封锁了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的任何机会。”
记者了解到,纵观东莞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传销的刑事犯罪案件,传销组织多数利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多是结伙租房,授课、开会也是多人纠集在出租屋中进行。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屋的排查、登记及管理,充分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出租屋屋主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网络传销借助网络平台,打着所谓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拉人入伙返利的方式进行营销。随着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传销可能朝着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这种新型的网络传销值得我们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