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乡县法院依法对金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传智(化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开庭审理,一审以王传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王传智为谋取私利,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徐州市注册成立“徐州欢乐行”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由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被告人王传智以免费或低价旅游、低价购买商品为名,引诱他人缴纳3300元会费成为公司股东会员,缴纳60元成为普通会员,然后按照成为股东会员的时间先后进行统一排名,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标准,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缴纳会费成为会员。直接发展一名股东会员可获得提成200元;间接发展的股东会员,上线提后面1-50名每人20元,51-550名每人4元,551-5550名每人2元,5551-55550名每人1元。普通会员只可享受免费或低价旅游的待遇,不能进行提成和分红。
被告人王传智按照上述模式在山东金乡、鱼台、菏泽、济南,江苏丰县及河南等地发展股东会员200多人,骗取财物三十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被告人王传智在法律和证据面前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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