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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特大传销系列案一审公开审理118名被告人 |
作者:胡雁摄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 点击数 50 更新时间:2013/9/9 14:17:18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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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广西公安厅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2012年全区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一号要案”和社会各界关注的“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
9月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广西公安厅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2012年全区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一号要案”和社会各界关注的“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该系列案共有118名被告人,整个传销体系涉及千余人,人员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据悉,该系列案将分为三个案件进行审理,庭审时间预计将持续11天。8日当天开始审理第一案是被告人李某某等46人组织、领导传销一案。
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 拉人头发展下线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常某等人自2008年、2009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3800元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发展者先以做生意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叫至南宁市,接着鼓吹“纯资本运作”行业是国家扶持的行业且加入“纯资本运作”行业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引诱,诱使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规定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3800元至69800元入门费申购1至21份份额,21份即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获得非法收益。
同时,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人员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其次,该传销体系通过“五级三晋制”对伞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 设立多个“经理室”
据介绍,该传销组织内的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其伞下人员的申购份额和领取的老总工资达到一定标准后,就具备了独立收取申购款、独立管理伞下人员和独立发放工资的条件。此类老总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大经理、控制收取申购款的银行账户、计算和发放体系内各层级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称为“工资”)。根据该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是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的申购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
该传销组织中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
为管理传销组织的众多成员,该传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了多个“经理室”,部分经理被上线老总指派进入经理室,成为大经理,负责具体管理本体系的份额申购、传销能力的学习培训、传销组织的安全保密等工作。其中部分大经理晋升老总级别后,仍然兼任大经理工作。
“纯资本运作”骗取财物 整个传销组织成员超过1900人
公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常某等人自加入南宁市“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该组织成员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另有其他被告人担任该传销组织体系大经理,在“资本运作”行业内负责给新人讲工作、订学习,负责学习、自律、安全、保密工作,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起到上传下达的组织、协调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在“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中,各被告人以“纯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同属一个传销大体系,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11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目前,该系列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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