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连锁销售”是幌子 违法传销触刑律 |
作者:徐美娟 周国庆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 点击数 66 更新时间:2013/7/22 16:57:00 文章录入:admin |
|
如果有人告诉你“天上会掉馅饼”“一夜之间变富翁”,你信吗?你或许不信,但有些人却会相信,并且趋之若鹜!18日,怀宁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18日,怀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2009年农历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江苏南通人介绍来到贵州省兴义市,加入所谓“连锁销售”行业。该组织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还依据。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该组织后,又引诱其弟李小某、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等人加入。到2010年10份左右,五被告人商议脱离南通人,自己组织发展,并将本应上交的提成款截留私分。之后,五被告人沿袭南通人的操作模式独立发展。至2012年3月案发,五被告人均已达到高级级别,直接、间接下线近400人,涉案财物达一千二百余万元,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案发后,五被告人分别主动投案。怀宁县公安局、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小汽车一辆、李小某现金200000元、被告人范某某现金50000元、被告人李某现金9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现金10000元。庭审中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五被告人的传销主要是通过引诱亲戚、朋友加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结合五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押期间表现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定罪,且经委托怀宁县司法局评估,五被告人均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法院以五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