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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检法联合出台打击传销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
作者:周磊 钟仓健 文章来源:人民公安报 点击数 81 更新时间:2013/5/29 16:02:12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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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何如此猖獗?为何禁而不止、打而不绝?法律法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打击传销,法律先行。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结合实际,联合出台了 《关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27日,记者对安徽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公检法机关对法律存在不同理解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案例:今年1月,某市公安局下属一分局立案侦办了于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分局将刑拘的48名犯罪嫌疑人向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而检察院却认为构成犯罪的人数条件必须是每名组织、领导者直接发展或通过其下线发展的人员,才能算作该名组织、领导传销者名下的人员数,且必须达到30人。这起案件中每名从事传销活动的C级以上人员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数取证材料均未达到30人,导致上述48人全部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
谈起出台《意见》的原因,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马家利说:“在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实践中,虽然 《刑法》第224条中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公、检、法机关对该罪在标准、定性、定量的认识和理解上不尽一致。”记者了解到,有些传销案件因为公检法各家在取证、标准、定性、定量等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导致部分传销案件最终还是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判决。
意见扫除了打击传销执法障碍
“为解决在执法实践中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意见》对非法传销‘3级30人’可以得到处罚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处法律规章科科长王赵军介绍,《意见》认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是指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与通过其下线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总数在30人以上且组织内部有3级以上的层级存在。对虽无30名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但依法获取、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层级数量及人数的,可以结合已获取的言词证据,认定层级数量及人数。这样,就进一步扫除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障碍。
把传销骨干分子纳入打击范围
摧毁传销组织,最重要的是打掉其骨干分子。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四科副科长董建告诉记者:“《意见》出台前打击非法传销的重点往往是处于‘金字塔’塔尖的传销发起人,但真正推动‘金字塔’状网络发展的是处于第二、第三层级的传销骨干人员。有些传销组织,虽然塔尖被削掉了,但传销活动换个地方仍然可以继续活动。”《意见》不仅将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同时将传销活动负责教育培训、资金结算、财务管理以及在传销活动组织、策划、人员发展中承担重要职责的人员纳入其中。
《意见》还对以传销方式,假借发售股权、股票、期权、基金、经营权等财产性权益商品或资金运作、投资理财等名义,发展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同时构成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立案侦查、定罪处罚。《意见》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居民不按规定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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