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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搞传销被查 煽动他人暴力抗法获刑二年半
作者:彭燕如 贺力平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61  更新时间:2012/8/21 17:01:25  文章录入:admin

 

  纠集他人偷偷摸摸进行违法的传销活动,当执法人员前来查处时,不是知错配合,竟然敢煽动属下暴力抗法,结果为此愚昧冲动将失去913天人身自由。8月20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兰添鑫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兰添鑫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籍中年农民,原本在广西老家农村种植甘蔗,一般年收入3万元左右,市场售价好时也有过年收入5万多元的,蔬菜基本自种自给,其一家子4口人生活过的还算滋润。然而,不安分的兰添鑫嫌弃做蔗农太辛苦,只有小学文化、毫无其他技术专长的他,却老梦想着发大财。2011年秋,兰道听途说做地下传销能很快暴富,明知此事是国家明文禁止的非法活动,却不顾妻儿劝阻,执意纠集3名马仔,带着数万元到邵阳市闯世界掘金来了。他们以租赁房屋居住为名,在该市偏僻的下河线罗家院子租了一套平房,实则从事非法的传销活动。进出人员频繁,时有不正常的争吵,时间一久便引起了周围居民的警觉。2012年3月5日上午,该市工商局双清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派出执法工作人员周某、夏某等前往传销窝点解救被骗受害人员。在房东等正义群众配合下,工商执法人员顺利进入传销据点。当他们出示执法证件声明要对非法传销进行查处时,作为头目的被告人兰添鑫随即煽动起部分传销属下进行暴力抗法,致使工商执法人员夏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夏某所受伤害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兰添鑫煽动他人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公诉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