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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 斩断网络传销黑手 |
作者:胡开俊 文章来源:分销时代 点击数 130 更新时间:2012/6/25 11:19:31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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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的特征
网络传销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网络传销只是传销活动中的一种手段,其行为本身仍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
第一,披上“电子商务”的外衣,极具欺骗性。传销组织为了规避政府的监管,往往将网络传销行为披上“电子商务”的外衣,并借国家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有关政策来伪装其传销行为。它们大多以流行的网上购物等方式掩人耳目,打着“电子商务”或“网上直销”的幌子,通过建立网站或利用电子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电子媒介,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诱骗他人通过银行或邮政汇款将钱款汇入传销组织账号,购买网页空间、价格虚高的产品,甚至是虚拟所谓产品,哄骗他人购买以取得加入资格。并且声称只要按照同样方式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即可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获利越丰厚,鼓吹“月入上万”、“动动手指赚大钱”、“座在家里赚钱,很快可成百万、千万富翁”。他们还编造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并信誓旦旦地列出所谓奖励制度和计算公式,通过给信息浏览者、注册会员洗脑,使许多不明真相的参与者抵挡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而上当受骗,让更多“有知识人群”落入了网络传销的黑洞之中。
第二,网络传销发展速度快,极具危害性。传销组织通过网络平台采取会员加盟形式进行传销,不仅能够尽最大可能躲避监管部门的视线,而且它的开放性、跨地域性,可以随时随地招募会员,发展速度非常快。即从原先的以人带人、以人拉人,转变成现实拉人和群发电子邮件广告拉人相结合的方式,骗人手段多样,更让人摸不着头脑。借助于互联网的“保护”,网上传销甚至做到了“来无影、去无踪”的地步,可谓是“骗钱不见面”。一旦上当的人不足以供养金字塔上层的人,这种“前吃后”的金字塔传销就会从底部迅速开始崩溃,使参加的人血本无归,不少人上当受骗后却找不到行骗人,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三,跨地域、点对点运作,极具隐蔽性。网上传销组织者多将服务器设在异地或国外,谎称跨国公司或国内知名企业,规定参与者要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线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才能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只有在获得网站给予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参与者才能进入网站核心部分浏览更多信息,特别是奖励制度、网络结构、奖金核查等机密信息。同时要求参与者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回报。传销人员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来收取入门费等费用,发放“回报”。传销成员和传销组织只通过互联网联系,而且使用域名和网址,很难查找传销人员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传销组织的上下线之间单线联系,成员之间大多也通过互联网联络,即使召开培训会也多通过网络进行,成员之间也以网名称呼,这种运作方式隐蔽性更强。
第四,参与者趋于年轻化、知识化。由于网络传销必须依托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活动,一些以产品销售为道具的传销组织不设立现实店面,只设立所谓的“网络经营店”,如此一来,“网络连锁经营”、“消费联盟”、“电子会员卡”等纷纷出笼,加之使用互联网的以有知识的年轻人、中高收入人群居多,从而使传销的涉及面大大增加。
如何识别网上传销
不论是传统的传销或是网上传销,但都离不开骗人的把戏。为了发展传销网络,传销分子多利用电子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电子媒介,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人们浏览网上信息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识别网上传销。
第一,是否在互联网上宣传所谓市场倍增学原理,是否通过网络发展人员,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
第二,是否要求参与者在网上注册,并以参加者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作为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作为必备条件;
第三,参与者是否形成上下线网络,先参加者可从发展的下线成员的所谓团队业绩中获取收益;
第四,组织者是否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纳费用数倍的回报;
第五,销售的商品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上销售的同类商品价格,并且不允许参加者退货或设定极其苛刻退货条件限制退货。
如何打击网上传销
近两年,四川省南充、巴中两市相继发现并查处了“三诺国际”、“瑞典E时代传媒”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涉及受害群众数百人。移送公安机关后,5名传销组织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震慑了传销组织,有力地遏制了网络传销活动在本地的发展势头。通过这两起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处,笔者认为,打击网络传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责任意识,注意发现网上传销线索。工商部门承担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职责的部门应当有专人时刻留意互联网上的传销信息,不论该传销组织在本地是否有活动,最早发现线索的工商部门都应当尽可能地搜集相关信息,及时与涉案地工商部门联系,通报案情,信息共享,绝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自打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懈怠思想,只要是网络传销,就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听之任之,让其坐大成势。
2011年4月,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打传机构负责人在浏览“直销交友论坛”时,从在线交流信息中看到“三诺国际”招商信息中有“投资小、易操作、市场倍增……”等涉嫌传销的敏感语言,在按留言者发布链接网址查阅“三诺国际”资料后,执法人员敏锐地意识到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线索,之后,执法人员按留言者的个人资料将其加为QQ好友进行私聊,基本掌握了该传销组织在南充、巴中等地的活动情况。在获知该组织将于5月某日在巴中某宾馆召开所谓招商暨经销商表彰大会,将有“公司高层莅临指导”的信息后,南充市工商局及时将案情通报巴中市工商局,巴中市工商局调集大批精干执法人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控制了会场,使“公司高层”和参会骨干无一漏网,打了一个漂亮的伏击战。
第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传销分子多利用电子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电子媒介,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会留下QQ号、博客网址甚至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但仍然离不开人对人的鼓动、宣传,工商执法人员可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查明发布传销信息的服务器所在地区,追踪涉嫌当事人的IP地址,锁定目标活动区域。还可借助公安、电信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对网站的可疑现象和上网人员的可疑行为重点排查,从中寻找线索,再通过公安部门的人口查询系统、网络公司的上网实名制系统等等,锁定主要涉嫌人并对其活动进行监控。如果传销组织网上传销的服务器设在国内,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书面文件通知服务器所属单位关闭传销网站;若传销组织的服务器设在国境外,工商部门应当报请国家工商总局,请求函告相关单位屏蔽传销网站,切断传销组织与传销人员之间的联系。
第三,注重侦破方法,周密部署查处工作。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互联网访问知识,留意一些网站发布的“致富广告”、“招商(加盟)信息”等,发现有传销倾向的信息后,通过相关网页或聊天QQ、博客,取得与传销人员的联系方式,收集案件线索。在案件的来源上采取网络监管查办、公安协作查办和群众举报查办的查处方式;在办案的方法上采取外围调查、先期潜入、里应外合等手段,加大对网络案件的打击力度。对确认是传销组织的网站,工商、公安机关要函告电信企业或服务器所在单位坚决予以关闭。
2010年底,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工商局经检执法人员按照市工商局在全市打击网络传销培训会上介绍的方法浏览本县某论坛网站,从中发现了当地有人从事“瑞典E时代传媒”,鼓吹所谓“坐在家里点广告,月入轻松过万元”的传销线索,该局当即安排专人对该信息进行追踪。在取得传销组织在当地负责人的信任后,执法人员利用传销人员急于发展下线的心理,多次与该“负责人”秘密接触,并要求该“负责人”打开其个人网页查看网络结构和收入明细,秘密获取了其三级密码,通过当地公安网监机构的配合,完成地提取了该组织从事网络传销的证据。蓬安县工商局对该传销“负责人”处罚款30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负责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南充市工商局将案情通报相关省、市后,该传销组织在各地受到调查,很快关闭了网站,停止了在中国大陆的传销活动。
第四,加大装备投入,加快人才引进,提高网络办案的科技水平。网络传销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也就是说,网络传销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只要传销组织在网上进行活动,总会留下蛛丝马迹。一些传销为逃避打击,往往会只发布一些简单信息,对运作方式和奖励制度讳莫如深;有的网站不仅设置了多重密码,还限制复制、粘贴;有的传销组织在获知被执法机关调查时瞬间关闭相关网页或修改数据,使办案机构无法获取其违法证据;有的传销人员对执法人员已经提取的电子证据拒不签字确认,使查处工作进入组织僵持姿态。若办案机构没有与时俱进的技术装备,特别是没有责任心强、熟悉法律、精通电子证据取证的人员,很难掌握传销证据。笔者建议,省级工商机关的信息机构要与打传机构紧密配合,配置先进的网络过滤装备,引进一些电脑高手,对那些与传销活动有关的信息进行筛选、甄别,对涉嫌传销的网站及传销骨干的个人资料,运用“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再根据案情指派或将案件交相关地方工商机关予以查办、取缔,使传销组织及其活动无处藏身。
第五,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群众识别网上传销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揭露网络传销行为的危害性和欺骗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辨别力和抵制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网络传销活动,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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