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河南三门峡一非法传销团伙人员获三至十年重刑
作者:李志方 杜秀明 雷渊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105  更新时间:2012/4/11 10:14:46  文章录入:admin

 

  4月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三门峡市一非法传销团伙程某等7人在传销窝点抢劫一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巩某、李某、姚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9年12月8日凌晨,传销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张某骗至三门峡市区一传销窝点。被告人程某、胡某伙同乔某(另案处理)等对张采取恐吓、殴打方式强迫将其钱包、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交出,随后被告人程某、胡某、吴某伙同张某、乔某看管张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日,传销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廖某骗至三门峡市区一传销窝点,后马某(另案处理)通知被告人程某、吴某及张某、姚某、胡某(均另案处理)到宿舍内,程、吴等对廖某进行殴打,强迫将其身上100余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交出,马某并安排李某、张某、胡某看管廖某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马某、程某、吴某、李某等人向廖某逼出其银行卡密码,将其银行卡上的1900元现金取走;2010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王某骗至三门峡市一出租房内将其手机拿走,后被告人程某、吴某、胡某、巩某、姚某、李某等人逼迫王某加入传销组织,王不从,他们采用殴打、恐吓、脱衣搜身等方式将其身上2783.5元现金、一部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强行拿走。随后程某安排李某、姚某、王某看管限制王某人身自由。

 

  2010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程某、吴某等人主观方面是以上交加盟费而发展“下线”为目的,不是纯粹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以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巩某、李某、姚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湖滨区检察院审查判决认为,被告人程某、吴某等人采取拳打脚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忽略了本案不存在所谓的“产品”、不存在所谓的“交易”等客观事实,认定被告人程某、吴某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发回重审后,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对指控事实全部予以认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