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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三传销人员异地搞传销家乡获刑罚
作者:陈丽 何霞  文章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79  更新时间:2012/4/10 10:41:24  文章录入:admin

 

  4月6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被告三人均系新野县人。2007年4月,被告人高某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加入以经营服装、化妆品为名,实际是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每份3800元的会费形式,提供标价为500元的化妆品或者衣服,购买1-2份后成为实习业务员,购买3-9份为业务组长,购买10-59份为业务主任,购买60-599份为业务经理,购买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通过业务量获取非法收入。2007年4月以来,被告人高某勉发展的下线被告人郑某、郑某风等人又积极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传销人数近百人,涉案金额百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高某勉、郑某先后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被告人郑某风成为该组织的业务经理。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勉、郑某风、郑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