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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活动获暴利被告陈某领刑又受罚
作者:李淼川  文章来源:天津网  点击数 45  更新时间:2012/3/27 9:23:27  文章录入:admin

 

   前不久,武清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间,自称是广州市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冒用该公司的名义,以开设网站宣传及到武清进行现场宣传等方式,称该公司每价值人民币200元的产品为一单,每购买一单便可参加活动,获得返利人民币240元,并根据购买单数不同将购买者划分为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及普通消费者,按照各级代理及其发展的客户购买单数进行分红及提成。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消费返利活动为名,于2007年5月底至6月初,引诱武清区的庞某、王某、刘某等人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达116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推销商品为名开设网站,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认,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武清区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