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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俊】到底直销经营区域限制了什么?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10年01月04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在四川省工商局直销监管处工作期间,经常接到基层执法单位和一些直销员关于直销员超出核准的直销区域开展直销活动如何定性处理的咨询电话。针对这一点,其实《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市场上为什么还有这样的疑问呢?

 

  “事故”频出交叉地段

 

  笔者根据咨询者反映的案情,对超出核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大致有这么两种情形:
        
  一是在两省、两市、两县交界地方有一些同属甲乙两县共同管理的场镇(所谓共管,有的是场镇横跨两县边界线,一县管一段,有的是街道顺边界线而建,一人管半边街,还有的混杂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双方轮流管理),某直销企业取得了在甲县的直销资格,在乙县却没有直销资格。直销员在共管场镇开展直销活动,客户涉及乙县,当直销员在共管场镇属于乙县管辖的地段向甲乙两县的客户介绍、销售产品时,乙县执法机关能否对直销企业或直销员按超出核准直销区域开展直销活动进行处罚?
        
  二是当地某人在外省打工时成为了某公司直销员,探亲回家时在家里向工友和其他人介绍公司产品(而他所在的直销公司没有取得在涉案地所属省的直销资格),并通过网上报单,银行转账、快递寄送产品方式完成交易,对这种情况又可否按超出核准区域从事直销处理?
        
  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笔者的答复是只要其他主要的、经常性的直销活动不是在核准区域外进行就不宜处罚,可采用行政建议方式告诫直销员只能在甲县境内开展直销活动,对乙县客户的产品介绍和销售只能在甲县境内进行。
        
  对第二种情况的答复意见也基本相同。尽管笔者的意见得到了基层执法单位的采纳,但《条例》关于直销区域限制的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基层执法单位在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完全可能出现抓住就罚的现象。

 

  区域限制必须重视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市、县(区)设立便于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条例》及《办法》对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申请应提供的资料、核查审批程序、公示方式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同时规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 

  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在直销市场开放过程中,直销企业除要面临直销层次(在团队计酬没有放开前不存在计酬层次)、佣金比例等问题外,还要面临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就是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对直销区域的限制问题。目前,除雅芳、玫琳凯和安利3家外资直销公司被批准的直销区域比较宽泛,仅少数省份未获直销批准外,其他的拿牌企业多的有几个省(市、区),少的则仅一两省的直销区域,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直销企业均面临直销区域受到限制这一问题。使直销市场主体中出现了三种形态:一是总公司及分公司均已取得直销资格,这类公司数量极少,且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它们的经营额几乎占国内直销行业经营总额半壁江山;二是总公司有直销资格,绝大多数的分公司无直销资格;三是企业尚在申牌中,总公司和分公司均无直销资格。第二、三种形态的企业,尽管在数量上占了国内直销市场主体中的80%左右,但经营额却不足国内直销市场经营额的一半。
        
  据了解,目前多数直销企业在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省级分公司,有的还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二级城市设立了二级分公司,并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完成了省、市、县(区)乃至重点城镇服务网点的布局,尽管拿到了网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但获得数省乃至大半国内市场直销牌照的企业好似凤毛麟角,特别所有数省直销经营资格的直销企业,无一例外地为外资直销企业所获得。一些本土直销企业见国内申牌困难便转战国外市场,虽然获得了不菲的业绩,其运作制度也被相当的国家(地区)政府确认合法,但在国内的申牌仍进展缓慢。据业内传闻,某部门曾有人说“我们不是不想给国内企业拿牌,而是国内一些直销企业市场运作不太规范,容易给政府添麻烦……”就笔者所知,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直销企业执行同一审查标准,尚未听说哪个国家和地区有对直销这类非经营主流的企业实行经营区域限制的法令。

 

  监管,堵不如疏
        
  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建立全国、全球大市场、促进商品大流通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不应当有部门或人为的限制或封锁。同样不关乎国计民生的普通产品、同样的经营方式,在同属一国、一省的甲地合法,乙地非法,企业还必须建立两套完全不同的经营方式、财务制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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