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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从“潮玩-炒熊”看其中诈骗、非法集资和传销犯罪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 作者:admin 2021年04月20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北京刑事律师:从“潮玩-炒熊”看其中诈骗、非法集资和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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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潮玩”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我刚开始接触这个词是在三年之前,家门口商场有一间这样的潮玩店,进去逛逛觉得挺有意思,各种小玩具,包括指尖陀螺、盲盒之类的,挺新鲜,也好玩。后来才发现,潮玩已经非常盛行。

潮玩是潮流玩具的简称,顾名思义就是跟着潮流走。在我看来,潮玩中的很多玩具很有艺术感,也有不少属于限量款和定制款,比较新颖独特。

在潮玩市场上活跃的基本上以年轻人为主,很多人希望通过潮玩达到自己收藏某一系列作品的目的。但是殊不知,在收藏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通过各种操作骗取玩家的财产。

一、潮玩中的诈骗罪

在潮玩市场中,很多玩具都属于系列作品,比如水浒人物传、十二生肖卡、带有梵高画作图案的系列作品等。经营者与玩家通常在透明的市场规则下进行交易,但是会不会存在例外的情形,即经营者构成诈骗等犯罪的情形呢?比如在盲盒经营过程中,人为的将滞销或者残缺的产品借助于盲盒销售,以完成去库存压力。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需要分析经营者的真实目的,如果经营者就是借助于此种手段开展诈骗活动的,比如经营者出售的盲盒根本不存在任何货物,而且这种情况人为长期操控。或者如上所述,将残次品借助于盲盒销售。或者通过收取加盟商家的加盟费,但是不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是不是构成诈骗罪?

在诈骗罪的刑事案件中,通常情况下需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是否存在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若真如此,则不应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即使存在人为操控或者量、价不符现象的,也不能上升至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程度。但是,如果经营者依靠收取加盟商加盟费但却不提供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根本没有任何产品研发和交付,在加盟商加盟后其便设法转移财产或者逃匿的,可能会涉嫌构成诈骗罪。

二、潮玩中的非法集资犯罪

有一些情况下,经营者销售玩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收玩具,并承诺在回收时按照高于销售时的价格回收玩具,此时,行为人其实相当于给予了买家固定的投资回报。这种情况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首先行为人通过公开的方式面向不特定的买家销售玩具,在销售时承诺固定的回报,甚至有时候根本不存在借助于销售玩具的形式,也就是根本没有玩具的存在,但最后给买家返利。这种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特征,显然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潮玩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如前所述,行为人借助于销售玩具并返利的形式吸引他人参与,要求加入者交纳固定的费用作为成为会员资格的条件,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同时按照发展的人头计酬和返利的行为,明显属于传销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组建层级在三级以上且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则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借助潮玩之名行犯罪之实行为的性质辨析

行为人被刑事立案之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会见,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来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此时,通常需要辩护律师有较丰富的经验以能辨析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应当即使的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

(一)诈骗罪的辨析

在此类案件中,存在将民事欺诈上升为诈骗罪的可能,这是诈骗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情况。通常而言,在经营者销售产品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夸大宣传的成分,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现象。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最佳的处理办法是引导争议各方在民事法律体系内解决问题。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辨析

非法集资的特征为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公开性和涉众不特定性),如果行为人借助于玩具销售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也较容易辨析。此类案件,我们在办理的一起销售名酒的案件中就曾遇到过。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行为人对外宣传称其有名酒可以出售,在买受人出资购买之后,其既可以提货也可以选择不提货,并且在一年、半年等一定期限内,行为人按照固定的回报比例予以回收该名酒。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和投资人实质上已经达成了所谓集资的默契,比如买酒不可能一次购买的数量为几百瓶,投资数十万元或者数百万元。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同样,行为人借助潮玩之名行集资之实的也不在少数。如果确实如此,则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非常大。在此多说一句,笔者之前也接触过非常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其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认定构成犯罪的,其家属也逃不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不如“随大溜”,任办案机关定罪量刑。其实,在此类案件中更需要辩护,正因为涉案人员多,才可有可能发生所谓的数额计算不准确、将该部分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业绩计算为其他犯罪嫌疑/被告人等情况出现,此时需要辩护律师细致审查案卷,作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辨析

在商品和服务销售过程中,销售模式创新很容易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时就需要重点审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是否达到三十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是否以人头计酬等)以及哪个层级的人员无需被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审查是否实施了组织、领导以及指挥和控制等行为,对于参与者如果发展下线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则不应当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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