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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擦亮眼睛打击传销(2)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09年08月1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传销不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模式,而是一种欺诈手段。

  从形式上看,传销活动与直销渠道似乎是相同的,其中也涉及到产品,于是会有人会以此作为争辩传销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直销与传销是截然不同的。直销渠道中如果没有产品,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渠道就无法持续存在;而传销活动中可以没有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产品,但传销活动还可以继续下去。

  一种商业活动中的产品必须有实际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在辨别直销与传销时非常重要,即一种渠道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须表现为它能够为企业销售产品服务,为消费者获得产品服务,为整个经济体实现产品的流通服务。如果没有这三层涵义,那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传销恰恰在这三个层面上否定了自己。

  第一,它不是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而出现的;第二,他并没有让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产品;第三,它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不具备实现产品流通的功能。

  直销的成功关键在客户群定位直销作为一种产品销售渠道模式,其特征在于它强烈的市场指导性。不言而喻,渠道总是引导企业的产品流向顾客,或者说是流向目标市场。作为渠道,任何一种模式都具有明确的市场指导性,但是,不同的渠道模式在市场指导性的强弱上存在这差别,各种形式的零售店如百货店和专业店之间存在着市场指导性的差别,百货店服务的市场对象较为广泛,专业店服务的市场对象较为狭窄。渠道模式上的这种差别在店铺模式与无店铺模式之间是表现得更加明显,即店铺模式是开门迎客,无店铺模式,是上门服务。

  直销渠道的市场指向性,来源于企业产品与顾客需要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传销的市场指向性则与此无关。

  传销中的产品,如果有使用价值的话,也不是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与其产品无关,与市场对该产品的需要无关,它可以传人头、传符号,也就无所谓市场的指向性,不成其为一种产品销售的渠道。如果传销也具有市场指向性,那么,无非是说传销寻找的是那些容易被蒙骗的群体,绝不是以的消费需要为线索的目标群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持高压态势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今年6~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危害程度深、社会影响大的大要案件,目的是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重点打击位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从事传销行为,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要不断完善打传投诉举报制度,对待当事人的传销举报要认真受理。

  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传销组织在一个地方能够生存、甚至发展壮大,与当地个别居民与单位为其提供活动场所、居住房屋等便利条件有密切关系。为了挤压传销组织的生存空间,让传销人员无立足之地,要集中查处向传销组织及其传销人员非法出租房屋活动,加大了对为传销组织及其传销人员提供房屋等便利条件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利用新闻媒体对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及其传销人员的房主予以曝光。

  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

  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是打传的治本措施。一些打传工作先进省市的经验也表明,要想把打传工作做好,就必须把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开展好。同时,加强对参与传销人员的“反洗脑”工作,避免和防止简单驱散、遣散。建立健全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档案数据库,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打传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强化对城镇居民、农民、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教育。努力形成对传销活动人人抵制、人人揭露、人人喊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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