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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的难点1(3)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09年08月1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二是调查取证难。传销有自身的特点,就是一级连一级,但隔级之间联系很少,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上它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造成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证据锁链获取困难,而对新型的互联网传销犯罪,收集、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

  三是打击处理难。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备,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说传销可以按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进行处罚,而这些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要求与传销本身特点和危害并不吻合,有时就造成公、检、法认识上的不统一,加上证据不完整,最终形成了传销案件处理难或各地处理结果轻重不一的状况。也正是因为定性、处理难,致使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不敢及时对一些正在“经营”的传销公司进行查处,往往等到人去楼空,才仓促立案;

  四是经费投入难。查处一起传销案件,既要遣返,又要侦查,都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障,如果没有专门的经费拨付,只能采用驱散、赶走的简单办法,既调动不了工作积极性,也不能有力打击传销行为。  

  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理顺配合关系,既分工负责又协同作战

  记者:打击传销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您认为该如何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高峰: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

  由于传销是从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一种营销方式演化、变异而来的,所以对一种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要由政府市场秩序管理部门来进行,国务院整规办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规范、管理、引导直销这一市场行为,取缔、打击不规范直销行为和假借直销实搞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建议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以政府为领导、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将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领导和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要加大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目标。工商、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理顺配合关系,既分工负责又协同作战,并及时总结打击传销活动的经验和做法。

  比如“鲁剑”行动,之所以能取得良好效果,就在于各地公安机关与当地工商部门通过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打击传销犯罪的强力攻势,有效遏制了传销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再就是针对传销网络组织大多是跨省、跨区域,传销组织经常不定期进行跨地区“迁网”,以及传销组织者往往采用异地遥控指挥等特点,公安部在“鲁剑”行动中采取统一领导,积极协调涉案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解救被禁锢群众、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密切协作,因而取得了明显的战果。  

  从个案报道向整体宣传转变将传销网络组织的“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的群防机制  

  记者:既然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您认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让群众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呢?

  高峰:要在广大群众中开展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攻势,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从个案报道向整体宣传转变。要做到执法部门正面宣传与受害群众现身说法相结合,新闻媒体报道与党政工团基层组织教育相结合,整治工作成果与法治宣传相结合,典型案件的报道与揭露传销的欺骗危害性相结合,传销流出地的宣传管理与流入地相结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并将传销网络组织的“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的群防机制。此外,媒体要严格审查、谨慎宣传那些所谓高回报的产品和项目,以防被传销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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