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的认识和体会
近年来,网络传销已逐渐成为传销的主要方式之一。基于互联网的特点,网络传销较传统意义的传销,其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因此,网络传销的查处是工商机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2009年以来,笔者作为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先后参与了数起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有以下认识和体会。
网络传销的主要类型
网络传销可归结为三种类型。
利用网络推销商品的传销活动。此类传销多以网络倍增、电子商务等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实施会员管理和资金运作。
以网络为平台,推销虚拟空间或虚拟商品的网络传销活动。此类传销活动以“拉人头、不见物”为特点,用虚拟的网络空间或虚拟商品替代实际商品,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以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等名义开展的网络传销活动。此类传销活动同时具备了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的特征。传销人员利用群众的投资心理,虚拟或借助一个所谓具有重大投资价值的项目,大肆宣传高投入、高回报,诱骗群众参与网络投资,并要求参加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
案件查处难点
相对于传统意义的传销,网络传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广泛性和技术性等特点,这使案件查处难度加大。
网络传销的特点之一就是组织者有关信息披露、发展下线会员等过程都通过互联网进行。为逃避打击,网络传销组织者通常使用QQ等聊天软件进行信息披露和讲解。只有向传销组织交纳入门费的人员,获得会员号码(用户名)及密码后,才能进入网站了解收益情况。因此,执法人员很难掌握传销活动的规模和人员构成情况。
传销活动组织者大多用虚构的名称或代号,在境外租用网络服务器进行传销。以“安格公司”传销案为例,执法人员发现,大部分参与人员只关注个人收益情况,对于传销活动组织者的个人情况并不关注,甚至不知道“安格公司”是否存在。因此,执法机关确定违法主体即传销活动组织者难度大。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传销活动组织者往往会大量使用以个人名义设立的账户,而随着移动网上银行业务的普及,传销违法资金的运转更加迅速,执法机关掌控其违法资金流向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查处网络传销案体会
网络传销案件的虚拟性及其时间、空间的不确定性,使之较一般经济违法案件更复杂,技术性要求更强,查处难度更大。针对网络传销活动不断变化的特点,工商机关只有对执法办案方式进行相应调整,才能较好地查处网络传销案件。
查处网络传销案件,不应急于对传销窝点进行检查,而应先根据个案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分阶段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并注重做好突击查处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未掌握确切信息的情况下,过早进入现场检查,极易打草惊蛇,造成关键证据丢失,使案件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因此,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开展调查是查处网络传销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做好案件前期核查工作。接到网络传销的举报信息,在了解核实时,应先与举报人或知情人取得联系,在保护举报人或知情人的基础上,尽量多了解情况,并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如果可以认定为网络传销,应尽快组织执法人员到传销活动现场及周围了解情况,为下一步调查取证和突击检查打好基础。
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和案件特点制定详细的案件调查取证方案,对案件进行外围调查取证,通过调取的相关证据对案件主体进行认定和最终定性处罚。第一,争取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全面、准确地掌握包括传销组织内部组织情况、经营场所内主要人员情况、分工情况、基本运作模式等信息。第二,根据掌握的信息,协调公安机关调取传销活动主要人员的户籍信息,进一步掌握相关人员的银行开户情况,从中查找与传销活动资金运转有关的账户信息,形成完整的违法资金运转证据链。第三,根据所掌握的用于传销活动的会员网站网址、会员网站备案情况等信息,登录其会员网站,全面复制会员网页的详细信息,为案件定性提供充分证据。
由于网络传销活动中相关网页证据材料具有删除后难以恢复的特点,查处传销案件,获取第一手证据至关重要。
一是在进入传销活动主要经营场所,特别是租用民宅开展传销活动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应事先与公安机关协调,达到工商、公安明确分工,协作配合的工作状态。进入现场后,在第一时间控制现场所有参与传销人员并收集所有传销资料,防止因控制不利造成证据的人为损毁。二是在突击行动结束后,工商、公安执法人员要相互配合,尽快对传销团伙主要人员和参与人员进行询问,以获得较为完整的资料来固定证据。三是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由传销骨干分子以及主要参与人员使用其会员号、密码,登录传销网站,工商机关复制会员网页的全部信息,并让传销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