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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成传销魔爪诱骗首选(2)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新快报 作者:邹柳洲 2011年09月14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记者在跟阿婆聊天时了解到,从发生上次传销事件后,周围民众对传销都很戒备。“我们这以前有过传销,就在你问的那间房子里还发生过死人的事。”阿婆说,“从那以后,我们特别注意这是否有许多年轻的陌生人。”

 

  事件2


  为摆脱传销 女大学生坠楼


  2009年10月的一天深夜,3名男子将一名浑身是血的女子放在医院门口的地上后转身逃走。经抢救,该女子脑部严重挫伤、盆骨粉碎性骨折、左大腿股骨断裂,有可能是由高处跌落导致的摔伤。由于女子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无法开口说话,警方动用警犬沿血迹追踪,确定某出租屋为案发现场,进而抓获原来在该出租屋内居住的王某、郑某、孙某等人。


  经查,王某、郑某、孙某均为“网络销售”传销组织的成员,该出租屋为传销组织的活动地点;而受伤的女子姓程,某大学应届毕业生,为王某的同班同学。半个月前,王某称有好的工作岗位介绍给她,邀请她来东莞;5天前,程某来到东莞,并被王某带入该出租屋。王某向程某介绍了“网络销售”制度,但被程某识破为传销活动而拒绝参加,并要求离开。对此,王某伙同郑某、孙某,采取没收手机、身份证、锁上门窗、贴身看管等方式将程某拘禁,称程某只有在缴纳3800元的“入门费”后才可以离开。


  被关押5天后,程某乘上厕所之机,从气窗爬到3层楼房的天台,在试图翻过围墙跑到旁边楼房过程中不慎坠落到1楼。


  回访


  传销人员涉嫌非法拘禁


  随着“砰”的一声敲击法槌声,3名被告被带上法庭。与之前在名为“家”的出租屋里表现不同,这3名被告不再是“意气风发”的样子。那低垂的头、游移的眼神以及不断搓动的双手,表现出他们内心的不安;那张原本能言会道的嘴,更是失去了昔日的“风采”,大多只用简短的“是”或“不是”来回答审判长的提问。可谁能想到,正是这3人,为实现所谓的发财梦,在还有半年就可以领取毕业证、学位证的时候离开了学校,不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地址,不与任何亲友见面,甚至包括千里之外赶来寻找自己的老师和父母;又有谁能想到,就是这3人,将自己大学同窗4年的同学非法拘禁达5天之久,最终导致同学坠楼重伤。


  王某、郑某、孙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日前,该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上,被告年迈的父母一度失声痛哭。


  对话


  执法权限不足 工商局查传销屡陷尴尬


  近日记者就东莞的传销情况采访了东莞市工商局,据统计,去年至今年7月,东莞全市共查获传销窝点153个、传销人员1383名,刑事拘留传销人员156名、逮捕106名、判刑27名,工商机关立案查处传销案件34宗,在刑事拘留传销人员数量快速上升的同时,查获的传销窝点、传销人员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记者:东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城市,在东莞的传销违法活动与国内其他地方相比较,有哪些特点?传销有没有什么新的发展趋势?

 

   工商局:东莞与其他地方相比,传销呈现出低端化的特点。首先是数额比较低,加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四五千元,而2009年查获的广西北海“3·7”传销案,入门费高达6.98万元;其次是欺骗手段比较单一,大都是人见人、面对面地进行欺骗,有的还要居住在一起,尚没有发现通过互联网来发展人员的“不见面”式传销。东莞市传销的这种低端化特征,与其人口结构和产业结构相对低端的社会特点是一致的。


  传销组织通常采取“四步走”的方式:第一步,以东莞知名企业招聘为名,诱骗同学、亲友以及在网上发布了求职信息的求职者来莞;第二步,将前来应聘人员直接带入伪装为“公司宿舍”的传销窝点;第三步,没收手机、身份证,切断与外界联系,并锁闭门窗限制人身自由;第四步,宣传传销思想、进行“洗脑”,要求加入其传销组织。


  记者:打击传销有哪些困难或瓶颈?如何解决?


  工商局:执法权限的不足使得我们对传销行为的查处屡屡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比如,一些传销人员的家属找到工商机关要求解救传销人员,但只能提供移动电话号码和个人银行账户,而工商行政执法无权监控通讯工具、查询个人银行账户,所以无法找到一个人的下落;但个别传销人员的家属并不清楚,对“无法查找”的答复,认为是工商机关不作为。


  又比如,接到群众举报说某个出租屋是传销窝点,里面有二十几个人居住,经常传出唱歌、鼓掌声。我们前往检查,但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工商机关强行进入经营场所的权力,我们只能不断劝说开门,或联系出租屋主开门,等门打开,很多传销证据已经被销毁。
 

  也有群众建议我们假扮为传销人员,打入传销组织内部调查取证。但工商行政执法是绝对禁止隐蔽执法、诱骗执法的,一切证据都要在告知违法行为人正在被查处的情况下提取,才能合法有效。


  另外,大量传销活动中无任何有价值财物存在,再加上传销人员自身也为受害者,基本没有财产,使得工商机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往往沦为一纸空文,难以有效地起到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在基层执法中,工商机关面对没有任何商品的传销活动,多半只能以驱散了事。“放了抓、抓了放”的尴尬局面,不仅助长了传销分子“你奈我何”的嚣张气焰,也挫伤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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