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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康内衣”涉嫌虚假宣传 运作模式涉嫌传销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22年01月28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日,有网友朱先生反映他被人忽悠,花了4396购买了两套简康内衣。朱先生说,推荐人向他介绍简康的创始人为王正,也是卫康生物集团副董事长,推荐人向朱先生讲解了简康内衣的直销模式,还给朱先生发送了《简康产品优势(图片版)》和《卫康企业介绍》的ppt文件。该推荐人表示简康与卫康属合作挂靠关系。朱先生越想越不对劲,疑似简康可能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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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简康产品优势(图片版)ppt发现,简康介绍到其产品中含有价值一亿美元的产品配方珍惜的菱锰面料和泉灵石,穿上它不但可以减肥,能治疗乳腺问题,妇科问题,富贵包,脊椎等等问题。ppt还展示出了菱锰面料的五大权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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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上搜索,并未找到关于菱锰面料相关的资料,而一篇由中国市场质量周刊发表的《长青(中国)纤缇美体衣理念遭广泛质疑》的文章中提及到菱锰面料,还有 “泉灵石是一种什么物质?(据了解现在的简康就是原来的长青纤缇美体衣。)只是目前没有科学权威的解释,对“泉录石”的介绍只是停留在概念阶段。

在长青公司官网上介绍,这一款美体衣的面料另一种说法叫菱锰矿石面料,是通过菱锰矿石面料释放的能量波长,促进督脉和膀胱经血液循环,保暖去湿。菱锰矿为阿根廷国石,在中国贵州湖南和东北等地的锰矿床中有大量菱锰矿产出,它是提取锰的重要矿物原料,其色泽艳丽,可作为低档宝石和工艺装饰品原料。

而对菱锰矿石对生理方面的影响,有“带有刺激性的过滤器、能缓解哮喘与呼吸疾病、对循环系统和肾有净化作用”等说法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认证。

《广告法》第四条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十六条指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凡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涉嫌虚假宣传。

看简康的运作模式奖励机制:

分享奖分享一个人可以拿(10%)

启动奖(20%)终身只拿1次,2.4万累计拿完为止

拼搏奖(10%)称为对碰奖,无限层碰,封顶600万,每年递增20%

感恩奖(下面伙伴的对碰奖的10%)

全球分红

幸福女神 : 公司的全球纤缇板块的业绩1%(取人数的平均值)比如公司的总业绩是3千万×0.01%=30万÷10个人(拿到幸福女神)=3万×12=36万,1年考核期

凤凰女神 : 公司的全球纤缇板块的业绩1%(取人数的平均值)比如公司的总业绩是3千万×0.01%=30万÷5个人(拿到凤凰女神)=6万×12个月=72万 1年考核期(凤凰女神可以拿双项全球分红)

挑战机制(以下都是当月达标)

美丽女神(左右业绩各10万)

时尚女神(左右业绩各20万)

智慧女神(左右业绩各50万)

幸福女神(帮助下面,2名有血缘关系的伙伴拿到宝马)

凤凰女神(帮助,2名有血缘关系的伙伴拿到幸福女神)

简康运作模式及奖励机制符合了传销的3大特征:1、发展下线;2、缴纳费用;3、团队计酬,所以其涉嫌传销。

朱先生的推荐人曾表示王正为简康的创始人及卫康生物集团副董事长。据相关媒体指出长青纤缇内衣,其实就是升级版后的简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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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经查,简康的主体运营公司为广州市简康科技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21年01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星星,注册资本500万。该公司2022年1月14日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

但是在益宝公司或卫康集团或广州市简康科技公开的资料中都没有显示简康品牌创始人是王正。益宝公司和卫康集团与广州市简康科技公司也没有关联。而推荐人讲的简康与卫康属合作关系,还有《卫康企业介绍》文件中有卫康集团和简康品牌以及简康品牌创始人王正的介绍,目的是想让人相信简康属于卫康旗下品牌或合作或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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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康企业介绍》ppt 左:卫康董事长王宗继 右:简康创始人王正

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4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刚,注册资本8000万,实际控制人王宗继。于2015年批准获得直销牌照。

如简康是卫康旗下品牌或与卫康是合作或挂靠关系,如此做法合规吗?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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