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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蒜豆公司搞传销被宣判 大头目被判7年罚款30万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21年01月13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鲁某连与陈某平、赵某生合伙在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周岗村注册成立湖北华蒜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蒜豆公司),鲁发连占50%股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该公司生产经营,并决定采取传销模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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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连经他人介绍雇请网络技术人员王某为华蒜豆公司设计一套会员管理系统,王某按照鲁某连对华蒜豆公司设置奖项和奖励参数的要求开发了会员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以华蒜豆的拼音字母注册域名,调试开通后供鲁发连使用。鲁某连借助会员管理系统以销售华蒜豆产品为名发展会员,并要求参与者必须经过上线会员推荐,以1800元/1套、7200元/4套、18000元/10套的价格购买华蒜豆产品后获得注册基础店、社区店、创业店不同级别会员身份。

为鼓励发展会员,设置以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为计酬奖励依据的平衡奖、互助奖(又称见点奖)等奖项,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当发展的会员达到上述奖项的人数、层级后,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奖励(1积分等于1元人民币),积分除了可以提现外,还可以在会员间自由交易,会员级别越高奖励比例越高。根据发展推荐下线会员层级及数量,会员间形成了固定的上下线和层级关系,构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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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鲁某连为扩大华蒜豆公司生产经营,租用刘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位于湖北省宜城市的凯蒂保健品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新办公地点,并于2016年1月正式营业。随后,鲁某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召集意向客户到华蒜豆公司举办招商会的方式公开对外宣传、推广华蒜豆产品及经营模式,吸引更多人加入,以获取暴利,并安排其女儿被告人鲁某凤负责招商会日常管理。

发展会员13余万人 头目非法获利1200余万元

2017年3月,公司成立董事会,选举鲁某连为董事长,选举被告人鲁某凤、蔡某勇等人担任董事,选举刘某为总经理,参与华蒜豆公司非法传销活动的决策、管理。截至2018年9月7日,华蒜豆公司发展会员136418人,层级36层,会员遍及安徽、广东、海南、湖北、河南、黑龙江、宁夏、山东、陕西等数十个省、自治区。

被告人鲁某连作为华蒜豆公司传销组织的创始人、最高管理决策者、法定代表人,属传销组织的第二层,直接发展下线人员46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36418人,下线层级34层。鲁某连在会员管理系统中拥有用户编码分别为admin8、cn10006会员账号,截至案发,上述账号累计获得佣金奖励积分12447376分,所获佣金积分中有12311068分转成注册积分,注册积分中有12292712分按照1分:1元人民币的比例销售给其他下线会员,共计非法获利12292712元。

被告人鲁某凤作为华蒜豆公司股东、董事,参与该公司传销活动的决策,具体负责华蒜豆公司招商会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管理鲁发连用户编码cn10006会员账号,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为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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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勇于2015年8月30日加入华蒜豆传销组织,成为鲁某凤cn10006账号的伞下人员,担任华蒜豆公司宜城地区销售副总经理,在2017年增资扩股时,成为该公司股东并入选董事会董事,积极参与华蒜豆公司传销活动的决策、管理,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还承担宣传、培训职责。蔡某勇在华蒜豆公司传销组织中位于第4层,直接发展下线人员32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8388人,下线层级25层。蔡某勇在会员管理系统中拥有用户编码cn1O8949、cn109130、cn114687会员账号,截至案发,上述账号累计获得佣金奖励积分3984582分,所获佣金积分中有3983635分转成注册积分,注册积分中有3971461分按照1分:1元人民币的比例销售给其他会员,共计非法获利3971461元,为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1月13日加入华蒜豆传销组织,成为蔡某勇cn108949账号的伞下人员,作为蔡某勇发展的骨干会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杨某在华蒜豆的传销组织中位于第5层,直接发展下线人员21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12人,下线层级10层。杨某在会员管理系统中拥有用户编码cnl2O888会员账号,截至案发,该账号累计获得佣金奖励积分315967分,所获佣金积分中有315693分转成注册积分,注册积分中有313662分按照1分:1元人民币的比例销售给其他会员,共计非法获利313662元,为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鲁某连、蔡某勇、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11月26日,鲁某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协助其父鲁某连退缴赃款1087万元。2019年1月21日,襄州警方扣押华蒜豆公司招商会结余款68万元;当月28日,杨某退缴赃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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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大头目被判7年罚款30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连、鲁某凤、蔡某勇、杨某以推销华蒜豆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鲁某连等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的刑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鲁某连、鲁某凤、蔡某勇、杨某不服,均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的亲属代其退缴剩余违法所得1.3662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上诉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划分不当,导致对杨某量刑过重;虽认定上诉人鲁某凤有自首情节,但与同案犯相比没有体现从轻,量刑偏重,故部分予以改判。

根据各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刑初45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上诉人鲁某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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