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学生自任传销“家长” 限制他人自由获刑
李某与曾某大学毕业后,分别从四川、广西来到广东韶关找工作未果,于是自任传销组织“家长”,为达到发展更多下线的目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韶关市浈江区法院1日通报,两人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和1年11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987年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文化程度大专。被告人曾某,1988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文化程度大学。两人大学毕业后来到韶关找工作,并相识。
由于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二人经协商后,便自任传销组织的“家长”,并于今年7月8日租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五楼出租屋作为传销组织窝点。
为发展下线,两人以招工的名义将吴某、赵某、潘某等人骗来韶关,并强迫吴某等人交出手机给李某保管,然后将吴某等人非法拘禁在出租屋里。期间,李某亲自掌管出租屋大门钥匙,并与曾某每天组织吴某等人上课学习,要求吴某等人发展传销组织下线,以达到收受回扣之目的。
同月16日16时许,吴某乘两被告人不注意报警求助,公安干警当即赶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舍五楼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曾某。并将吴某等人解救出来。
浈江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曾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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