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公安局抓获网络传销团伙嫌疑人10名
创建网络投资平台,打着商城购物的旗号,以“拉人头”方式逐级发展下线组成层级,按发展人数和投入资金计酬,精心设置收益周期和投资压单,在疫情冲击下面临“崩盘”,又以“数据搬迁”的方式,改头换面进行网络传销。
5月28日,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依托公安大数据“抄底”战法,严密线索追踪,深入摸排调查,集中收网抓捕,成功打掉一个网络传销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冻结资金71万余元。
警方调查团伙组织架构
今年4月9日,尧都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2019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加入一个名为“众鑫全球购”的投资平台,滚动投资9万元,在收回5.5万元后,因发展不到下线,投入的钱被冻结,导致资金无法收回。
接报后,尧都区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依托大数据应用平台迅速展开调查,调取海量数据,分析数据模型,梳理该投资平台的资金流向、人员构成、地域分布、信息运行规律,研判发现该平台涉嫌网络传销,于2019年3月底开始运作,以临汾为中心辐射全国多个省份,参与人员达3100余人,人员发展成层级扇形结构。进一步梳理,排查出多名涉案人员,其中层级最高达到10级,人员的排单数量均达到数千万次,平台运营滚动资金达3.45亿元。
为了规避打击,该犯罪团伙将后台服务器设在境外,给专案侦查的数据获取上造成了困难。为全面彻底打掉该犯罪团伙,专案组坚持合成作战,创新工作思路,落实“打、防、控”责任,严密盯控涉案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和平台动向。
进一步跟踪侦查发现,由于今年初疫情的冲击,平台收益情况一度停滞,团伙头目为防止平台“崩盘”,进一步吸纳资金入盘,今年4月、5月,他们又以“数据搬迁”的方式,先后搭建名为“善缘谷”、“善之泉”的两个网络传销平台,进一步吸纳会员投资。
为找到案件突破口,专案组联系相关部门对平台的资金流向进行深度研判,查找沉淀账户、锁定沉淀资金,同时对涉案人员进行落地核查,掌握其基本信息、活动区域、组织结构及任务分工,决定借有利时机收网。
为彻底打掉这个危害社会的网络传销“毒瘤”,专案组实时掌控该平台动态,发现疫情过后有重启迹象,逐渐有资金入盘,处于活跃期。鉴于网络犯罪特别是电诈、传销案件犯罪网络“动态化”的特点,专案民警梳理多起网络传销案,进行串并分析,比对核查涉案人员,延伸打击“覆盖面”,在严密防控的情况下“打网断血”,扩大战果。
今年5月中旬,在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的指挥下,专案组分头行动,赴陕西、江苏、山东、河北、山西五省相关市、县展开集中收网,经过近10天的艰苦工作,于5月28日,成功抓获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冻结该网络平台账户资金71万余元,查获电脑10台,POS机10部,提取电子物证和银行卡80余张,查封一处房产(价值119万余元)。
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是尧都区公安局坚持防范为先,前移阵地,打防控并重打击网络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成功案例。
起底网络传销骗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具备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并组成层级、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这三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传销。
对于传销,相信我们每个人都印象深刻,简单理解传销,就是以拉人头模式,前面进入的人赚后面人的钱。尧都区公安局打掉的这个“众鑫全球购”的投资平台是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延续而来的网络传销平台。
该平台人为设置门槛,以每单3000元、5000元、10000元三级自动排单,平台打款周期为5天,以每日1%,10天为一周期进行收益。首次排单应连续投入三单,并采取压单制,在10天的结算周期内需两笔订单维持,第11日开始完成第三单打款后方可提现第一单本息。此后,会员转为动态会员,可以享受3个月的动态收益。
为保障入场资金源源不断,平台采取动态会员转静态会员的方法激励会员发展下线。每推荐一名会员,可延长动态期限1个月,推荐两名会员可延长动态期限6个月,超过三人转为永久动态会员;如果会员在动态期限内未能发展够会员数,该会员便转为静态会员,只能收取单笔排单收益的60%,其余的40%则转为会员积分仅限用于激活新会员。除上述之外,下线会员在完成打款后,上线可获取订单金额4.5%的奖金,平台内提现要求为300-10000元,超出部分仍然存在于会员账户内。
该平台没有任何担保和承诺,自担风险。他们设置理财背包:1、诚信奖:系统打款日当天匹配(以5000元排单为例)预付金1000元,自打款日起第五日匹配尾款4000元,两次订单均在上午10点前完成可额外奖励100点诚信分,诚信分可取现。2、排单币:会员排单成功后,平台会以每1000元消耗一个排单币的计算方式,标注会员应赎回的排单币数(以负数形式标注),会员取现之前,必须先购买排单币使得标注成为0或正数,同时每个排单币以10元作价,会员购买后,方可提现一次。3、贡献分:疫情过后,该平台将压单上涨到3单才可提现一单,会员实际排单为4单,加大入场资金量。4、注册积分:上线发展一名会员向平台提供100分,才可激活会员。
根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给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投资平台实际就是个“空壳”,没有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进行集资,他们通过网络公开的手段、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的对象,达到了非法集资构成的要件,涉嫌非法集资。
民警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好事永远轮不上你!要坚决不参与互联网传销诈骗项目,否则维权讨债的就是你!一旦涉嫌犯罪身陷囹圄,耽误子女前程的罪人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