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参与传销人员 信息一律“备案”
为有效发挥“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主要是要将顽固的传销骨干分子精确锁定予以从重打击,并将屡教不改的违规直销一并录入重点监管。
近日,国家工商局以“通知”的形式将这项《规定》下发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传规直 《规定》护航信息平台
【该《规定》所称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化工作平台。】
《规定》要求,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执行。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副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培训、指导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相关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运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息数据的录入、复核、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和组织开展、信息查询、汇总、统计分析工作等。
精准打击 传销骨干一律“归案”
【该《规定》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取缔窝点、遣散人员时,要将采集、录入信息列为规定程序之一。采集信息主要包括:禁止传销工作总体情况、查处传销案件信息、参与传销人员信息、直销监管工作总体情况等。】
《规定》还要求,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集、汇总的禁止传销工作信息录入系统后,逐级上报审核。参与传销人员信息,是指打传工作中查处的传销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性别、身份证登记地址等。
《规定》要求,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查结或整治行动等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系统,逐级上报审核。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上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汇总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
直销监管 行政处罚一律汇总上报
【直销监管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规直销案件及其他查处直销企业案件总数、及查处违法主体情况等。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集、汇总的信息录入后,逐级上报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辖区总体情况按季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直销监管案件信息主要包括:对直销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直销企业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直销企业经销商、店铺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直销企业培训员、直销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经销商从事传销受到处罚的案件信息等。